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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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生活扶助,A 依法核給甲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之生活津貼,該有正確教示之處分於 105 年 1 月 15 日送達於甲,並自同年 2 月 1 日起生效。惟於同年 6 月 13 日時,A 發現甲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甲所偽造,甲並不符合申請資格。試問:
- (一)A 得否撤銷該處分?(15 分)
- (二)A 得否向甲追繳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得否以行政處分追繳之?(10 分)
- 解析
- 本題結合行政程序法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考題。是典型行政處分瑕疵論之題目。讀者在此只需好好掌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要件以及違反之效果,即得輕鬆作答。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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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讀者必須先掌握本案處分是否有瑕疵,而且在涵攝中務必正確寫出該處分違反之理由及條文。否則會有論述跳躍之感。
- 另外,第二小題有兩個問號,作答上建議分標題論述。重點是不要忘記回答兩個問號中的問題。
- 如行有餘力,應提及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行使期限,並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
- 相關試題
- 103調查特考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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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介紹行政處分之瑕疵與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概念與相關條文,即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8條及第119條。
- 接著應就第一小題之授益行政處分合法性做涵攝,進而得出違反依法行政院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見解。
- 接著第二小題應先就「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意義做說明,並且同時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作為大前提。
- 最後, 在證立本題甲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下,將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涵攝於本題案例事實中,進而得出行政機關可以以行政處分追繳之結論。
- 參考詳解
- (一)A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理由試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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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是以,行政機關所為一切行為,皆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又同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而行政處分之實體合法性上,皆須依法規之構成要件作成,如該作成之處分違反法規之規定,則該處分可能會罹於得撤銷之瑕疵。
- 本件甲偽造申請生活津貼之文件,而使A陷入錯誤而對於不符生活扶助之甲作成補助處分。則該情形係行政機關依據錯誤之事實對甲作成生活扶助之行政處分,違反依法行政原則,該行政處分具有違法得撤銷之瑕疵。況且,甲之行為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 綜上,因A係於105年6月13日發現甲不符申請資格及文件偽造之情事,則應尚無罹於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2年時效。是以,應認A此時得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
- (二)A得向甲追繳已受領之給付,且得以行政處分追繳之:
- 本件甲構成不當得利
(1) 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是以,一授益處分如受益人有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而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其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另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2) 本件甲因偽造資格證明文件而遭A撤銷該授益處分而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下,則甲先前逐月所受領之生活津貼,已失其受領之基礎,而成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公法上不當利益」之情事,從而該當「公法上不當得利」,又依同法第119條之規定,在甲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下,應認A此時得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定,向甲追繳該生活扶助處分撤銷前已受領之給付。 - A得以行政處分追繳之:
(1) 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同條1至2項向受益人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2) 本件甲提出錯誤證明文件如致A撤銷該生活扶助之處分,而使該處分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此時甲授有公法上不當得利。依上述條文規定,此時A即得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限期命甲返還已受領之給付。
- 本件甲構成不當得利
- (字數: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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