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甲為警專學生,依據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甲於畢業後第三年始通過警察特考,爾後分發任職。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一)甲與警專所為「應於畢業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之約定,法律性質為何?(5 分)
- (二)甲於第三年通過警察特考,其應如何主張始能縮減賠償範圍?(10 分)法院對賠償範圍應如何認定?(10 分)
- 解析
- 本提涉及行政契約之定性及活用行政契約準用民法違約金條款之能力。基本上,需要對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條文、步驟及大概範圍有一基本認識,即得解題。
- 難度
- ★★★★★
- 誤區
-
- 首先,本題第一小題問行政契約中有關違約金之約定,究竟是不是可以可以藉由行政契約之準用條款而視為民法上之違約金之約定,這裡首先就會面臨到了如果不知道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在此即會產生不知以何依據為大前提展開作答之誤區。
- 在第二小題即涉及準用民法後,就民法構成要件解釋之技術性問題。在此若考生如不是那麼熟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及民法違約金酌減之規定,在這裡即可能陷入不知如何解題之窘境。本題即依一個很重要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出題基礎,本則決議在109年三等警察法制人員又再度考出。
- 所以如果要避免不知如何下筆之誤區,請詳見下述解題有關該決議之論述。
- 相關試題
- 108行政執行官第一題、109年警察法制人員第四題。
- 正解
-
- 第一小題應先定性該警校生與警校間之契約為行政契約,之後才有探討該約定究竟是行政契約本身之內容或是民法違約金之約定,在此記得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
- 在第一小題確認該約定得準用民法第250條以下之違約金約定後,即應就甲第三年始通過特考之事實,函攝入民法第251及252條有關違約金酌減之要件,也就是,甲到最後還是有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與一般完全沒有通過特考之人情況不一,甲僅是遲延履約,國家亦有受到甲任職警察所獲得之利益,在此是否得準用民法違約金之約定予以酌減之討論。大致上有正反兩說,至於詳細理由,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最後,就賠償範圍部分,一樣是延續自民法實務上針對違約金條文有關賠償範圍之認定,上述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亦有題及,可供參考,在作答上並不能遺漏說明違約金賠償之範圍。
- 參考詳解
- (一)該約定之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0條之規定,其性質為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
-
-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是以,如民法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之本不相牴觸者,則基於事物本質之類似性,則允許行政契約之約定準用民法之規範,合先敘明。
- 經查,本題甲與警專所簽訂之約定,其契約本身之性質應係國家未培養警察人才,從而國家負有培育甲成為適格警察人才及給付其津貼之公法上給付義務;而甲亦有畢業後考取並擔任警察之公法上給付義務,此契約應為行政程序法第137條雙方互負公法上給付義務之雙務行政契約。而該契約中復約定,畢業後二年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則該約定,係為確保學生應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及格並分發任職之義務之履行,經應考錄取並就學者,其性質即屬違約金之約定。
- 綜上,警察專科學校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員人力,始於招生簡章為上開約定,亦僅為確保債務之履行,故其約定甲不履行債務時,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核其性質類如民法第250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是以該約定之法律性質,係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
- (二)甲之主張及法院就賠償範圍之認定,試述如下:
- 甲應主張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1條或第252條規定之適用而酌減違約金,始能縮減賠償範圍:
(1)按「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1及第252條定有明文。
(2)經查,本題之情形,甲係於畢業後第3年始考上警察並任職,其並非如題示約定所述「完全通過警察特考並任職」。足認其係有履行該雙務契約之給付義務,僅係甲給付遲延而已,足見其仍有盡考取並服警察職務之義務,此與其他根本未參加或曾參加然嗣後放棄警察特考並服警察職務者之情形,自屬有別。故甲此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1條、第252條之規定,斟酌雙方之利益、損失等情形,請求法院酌減前所約定之違約金金額,始能縮減賠償範圍。 - 法院應如何認定賠償範圍,試述如下:
(1)按「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民法第251條定有明文。而行政契約之準用,非為「法律效果之準用」而已,其「構成要件」亦須準用,亦即,民法上有關違約金酌減之構成要件,如無體系上之衝突,必須一併援用,合先敘明。
(2)從而,依民法之規定,契約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為斟酌之標準」。故行政法院此時應就系爭個案中,甲未於約定期限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致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而甲僅應返還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其固有財產有無遭受剝奪、甲於就學期間完成警察養成教育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之利益是否仍然存在,審酌雙方之損益,而定違約金之金額是否過高而依準用之條文酌減賠償之範圍。
- 甲應主張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1條或第252條規定之適用而酌減違約金,始能縮減賠償範圍:
- (字數:1,256)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