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目
- 依據Maurice Duverger的定義,「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具有那三項特徵?其次,Matthew S. Shugart and John M. Carey 將半總統制區分為那兩種次類型,請說明之。(109調特三等)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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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在國考中已經是耳熟能詳的「常客」級考題。自95年以來大大小小的考試出過不下十餘次,對於考生來說是政治學的基本入門題,但和往年不同的是對於半總統制的特徵界定,必須依照M. Duverger的定義,這種指定某位學者特定見解的題目在這兩年很流行,答題時不得任意以其他學者的觀點替代,這是答題重點之一。但M. Duverger的半總統制定義101年高考三級即已出過,因此也算是考古題;第二子題有關Matthew S. Shugart and John M. Carey的半總統制分類,在107年原民三等出過題,課堂上也介紹過,歷經兩年出現在調特中,也印證我們不斷強調的考題間的連動性。這一題因為是兩個考古題的結合,難度不算高,一般考生輕鬆拿下18分以上應該不是難事,論述清楚的考生,應當可以拿下22分以上的高分。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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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總統制是近幾年國內政治學者研究的焦點之一,不同學者針對半總統制分別提出不同的分類標準(特徵),本題聚焦於Maurice Duverger所定義的「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三項特徵,因此切不可以其他學者的觀點取代。
- 半總統制是近幾年國內政治學者研究的焦點之一,不同學者針對半總統制分別提出不同的分類標準(特徵),本題聚焦於Maurice Duverger所定義的「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三項特徵,因此切不可以其他學者的觀點取代。
- 依照多年的批改經驗,許多考生或許受到不良教材的影響,使得對於半總統制的掌握並不確實。而近幾年出題趨勢之一,就是在題目中明確指定某個學者的定義,這提示考生在平時準備時應慎選教材,並且正確理解不同學者的觀點與分類。
- 相關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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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0年,頁9-26~9-27、9-29。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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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屬於基本的考題,因此「寫好、寫滿」是基本的要求,而完整的答題格式,包括前言、正文和結語都應該語句順暢的表述出來。
- 在破題的部分,應該將半總統制置於政府體制的脈絡中,正確掌握半總統與其他類型政府體制間的關係。
- 在正文的部分,必須確實依照這三位學者的觀點答題,不可偏離、不可遺漏。
- 由於屬於基本考題,結語的部分是唯一可以爭取加分,與其他考生拉開差距的地方。因此,除了可以提出其他學者的不同看法外,也能述及半總統制在實際運作上的優缺點。
- 參考詳解
- 憲政體制(也可稱為政府體制、政體)是國家的最高規範,是決定中央政府如何組成,政權如何轉移的制度性安排。當代民主國家中最常見的憲政體制,主要包括總統制、議會內閣制(內閣制)和半總統制三類。其中,最早提出半總統制分類並賦予其定義者當推法國政治學家Maurice Duverger,其後半總統制廣為許多新興民主國家所採用,Matthew S. Shugart and John M. Carey 因而進一步將半總統制區分為兩種次類型。有關M. Duverger定義的半總統制三項特徵,以及M .S. Shugart and J. M. Carey所提出的兩種次類型,分別論述如下:
- (一)M. Duverger半總統制三項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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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一般也稱為「行政雙首長制」 (dual-executive system),亦有學者稱其為「混合制」(hybrid systems)。半總統制多以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為其典型,最早對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進行研究探討並賦予定義者,為法國政治學者杜佛杰(Maurice Duverger, 1917-2014),他於1980年發表〈一種新的政治體系模式:半總統制政府〉(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1980)一文,探究半總統制的制度特徵,杜佛杰以為法國的半總統制是一種混合制,包括以下三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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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是由民選產生,有固定任期,具憲法上實質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憲法明訂總統職權包括任命總理權、外交權、主持國防最高會議、緊急命令權、重要提案提交公投權、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與解散議會權等,並主持內閣部長會議。
- 總理由總統任命,無須經國會同意。
- 內閣須獲議會信任,只要議會不表示反對,內閣即可繼續在位,內閣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議會可以倒閣,總理不得解散國會,但總統具有國會解散權。
- (二)M .S. Shugart and J. M. Carey兩種次類型
半總統制是傳統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的混合,在廿世紀八十年代第三波民主時期廣為新興民主國家所採用,因而促使學者進一步將半總統制進行分類,其中著名者包括M .S. Shugart and J. M. Carey兩位學者。M .S. Shugart and J. M. Carey認為,杜佛傑所描述的半總統制重要特徵,是在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兩個制度中進行「換軌」,依據的標準是總統是否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換言之,他們認為杜佛傑的定義是將半總統制視為從總統制到議會內閣制連續光譜中的政體類型,然而這並不符合其他被杜佛傑歸類為半總統制歐洲國家案例的實態(這些國家並沒有出現像法國第五共和一般的「換軌」)。因此,M .S. Shugart and J. M. Carey兩位學者,將杜佛傑定義的半總統制稱為「總理-總統制」,同時區別出另一種半總統制的次類型「總統-國會制」。
- M .S. Shugart and J. M. Carey以為「總理-總統制」包括以下三項制度特徵:
- 民選的總統。
- 總統除了有權任命總理外,還包括閣員與非閣員,但不包括將閣員解職的權力。
- 內閣向國會負責;總統有權解散國會,代表性國家如愛爾蘭。
- 總統被賦予免除閣員的權力即成為「總統-國會制」。換言之,「總統-國會制」的特徵,包括:
- 民選的總統。
- 總統除了有權任命總理外,還包括閣員與非閣員,以及將閣員解職的權力。
- 內閣向國會負責;總統有權解散國會或有立法權,或者兼有兩者。
政治學者薩托利(G. Sartori)認為,就憲政設計上來看,半總統制有兩個「頭」 (heads,這也是半總統制為何也被稱為「行政雙首長制」的原因),總理領導內閣具有實權,屬於政府的「第一首長」(the first head),而總統的權力則是間歇性的,是一種阻撓決策而非促成決策的權力,因此應居於弱勢。但實務上,以法國憲政運作為例,法國總統往往以黨的領袖介入政治運作,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同黨時,政府運作將偏向總統制,不一致時,就會形成「左右共治」 (cohabitation),偏向議會內閣制,這使得半總統制具政治彈性,不易造成僵局,有助政治穩定,其可能的缺點則在於權責難以相符,並且具有雙元民主正當性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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