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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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審查甲之申請案後,認為要件不符,乃駁回甲之申請,但駁回函件並無救濟教示之記載。問:
- 【題組】若建管處駁回甲之申請案本屬合法、適當,甲得否主張該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記載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10 分)
- 【題組】若建管處核發給甲建照,但載明甲雖可立即動工興建房屋,附款要求甲於房屋建造完工前應於建築基地周圍建造擋土牆,若甲蓋好房屋後遲遲不建擋土牆,建管處得如何處理?(15 分)
(105一般警察三等)
- 解析
-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之瑕疵及附款不履行之效果。上述兩議題皆易成為高普考行政法選擇題及實例題之出題對象。是以讀者必須清楚了解各種行政處分之瑕疵樣態及瑕疵之效果一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各自為何。另外,亦須熟記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之類型與未履行附款之相關規定,以兼顧選擇題與申論實例題之作答實力。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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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本題是建立在一個清楚的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被核駁的事實上分為兩個小題。基本上兩個小題各自的爭點及所適用之條文並不相同。是以並不需要在答題上作連結。
- 本題第一個問題問欠缺救濟教示的行政處分效果為何,在此容易遺漏作成行政處分「正當法律程序」之說明與救濟教示未記載之條文,應予注意。
- 而本題第二個問題,必須要先就該處分附款之類型加以定性,才能回答最終題目所要問的,也就是不履行該附款,行政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理。在此容易漏寫附款不履行之相關規定,在正式考試時務必要正確引出行政程序法之條文作為答題依據,不可含糊帶過。
- 相關試題
- 杜律師《行政法(概要)熱門題庫》,台北:高點,2015年,頁11-8~11-11。
- 103年關稅四等、94法警四等、93身心障礙三等。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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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小題應先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包括「救濟教示」義務加以說明。然後再引行政程序法第98條說明救濟教示義務違反之效果與本題是否適用本條之情形加以涵攝。
- 而第二小題,需先引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之種類及第123條行政機關得職權廢止受益行政處分之規定作為大前提。然後於小前提再行對於本題之附款種類及未履行附負擔之附款之效果作實質涵攝,進而得出建管處得為何種處置之結論。
- 參考詳解
- (一)甲不得主張該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記載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
-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意旨提及公務員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 復按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之告知有錯誤時,其效果並非為得撤銷或得補正,而係「延長救濟期間」。而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之效果亦同。
- 是以,本題之情形係行政機關於處分書中完全未告知救濟期間,則依上所述,該欠缺救濟教示行為即因無反正當法律程序而由程序上之瑕疵。而該程序上之瑕疵,依上述行政程序法第98條之規定,並不會構成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僅是使救濟期間延長而已。故本題甲不得主張該行政處分欠缺救濟教示而提起行政救濟請求撤銷。
- (二)建管處此時可職權廢止該建照處分,試述如下:
- 按行政處分之附款,係行政機關所附加獨立於行政處分內容以外對於處分相對人之規制。而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附款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其中負擔係指與主行政處分之效力並無關連,其係獨立可分之對於處分相對人所課予之額外規制而言。
- 復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如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此時即得排除信賴保護之適用。行政機關得依同法第123條第3款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
- 從而本題建管處核發予甲建照處分時,附加要求「甲於房屋建造完工前應於建築基地周圍建造擋土牆」之附款。然該附款之實現與否,並不會影響該建照處分之效力,亦即甲得馬上動工。是以該興建擋土牆之附款種類,並非條件,而係與主行政處分效力可分之「負擔」。。
- 綜上,本題若甲於房屋興建完後,仍未履行附負擔附款所載興建擋土牆之義務,則此時即可排除信賴保護之適用,從而建管處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之規定,廢止合法之建照處分。
- (字數: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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