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二、針對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當事人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 提起訴訟之種類為何?(10 分)
- 管轄法院為何?(5 分)
- 提起訴訟之期間為何?(5 分)
- 審理之原則為何?(5 分)
(104高考三級)
- 解析
- 本題是純申論題型,而高考三級除了實例題外,亦會單純出此種以法條規範為基礎之申論題型。而本題基本上係以行政救濟法交通裁決程序之規定為考題內容,難度在於交通裁決程序與一般行政救濟程序不相同,考生必須熟知交通裁決程序之重要條文,基本上應該有的規定有寫出來,拿高分並非難事。是以行政訴訟法之程序差異及相關規定,在考試上亦不容忽視,諸如行政訴訟法中之簡易訴訟程序、收容程序重要規定,亦須熟悉,才能擴充答題篇幅,進而在申論題上拿到高分。
- 難度
- ★★★☆☆
- 相關試題
- 杜律師《行政法(概要)熱門題庫》,台北:高點,2015年,頁20-15~20-16。
- 正解
-
- 答題技巧上,本題為純申論題,故依照各個小題分別回答即可,沒有如實例題般要求每個小題有連貫性。作申論題最重要的,即是寫出「法條依據」。
- 第一小題問的是提起訴訟之種類,在此當然要先就罰鍰處分之性質作定性,才能夠連帶地判斷所提起之訴訟種類。而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第1項規定交通裁決程序所提起的訴訟種類,限於「撤銷訴訟」及「給付訴訟」兩種訴訟類型。
- 交通裁決程序管轄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亦有特別規定,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第三小題中,提起訴訟之期間,因為交通裁決程序不用經過訴願程序,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之期間規定,而是依照第237-3第2項有起訴之時間限制。
- 最後一個小題,是要測試考生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本質之認知。在此對於交通裁決程序審理原則,需要記憶的原則即是求「簡速」,故審理程序上不需經言詞辯論為之。
- 參考詳解
- (一)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所提起之訴訟種類,應依個案情況分別提起「撤銷訴訟」及「確認訴訟」:
- 按行政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是以行政行為應具備行政機關、公法事件、具體事件、單方決定、外部性、法效性之六個要件,始能被認定為係行政處分。
- 而交通裁決之「罰鍰」,係警察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單方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人民所作成之對外發生剝奪人民財產權法律效果之裁罰決定,其性質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要件,而為行政處分。
- 而針對交通裁決之罰鍰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第1項規定,針對交通裁決之事件所提起之訴訟種類,限於「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兩種。是以,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所提起之訴訟種類,應依個案情況分別提起「撤銷訴訟」及「確認訴訟」。其中提起撤銷訴訟,並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而提起確認訴訟者,則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2項請求行政機關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不成者,方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確認訴訟。
(二)管轄法院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此管轄原則係不強制採「以原就被原則」,且為了民眾的訴訟便利,及減輕高等行政法院之負荷,特別於本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管轄之法院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提起訴訟之期間
-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而交通裁決罰鍰事件所提起之確認罰鍰處分不存在訴訟,則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所規定之期間,即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四)訴訟審理之原則
- 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之特性,故為求訴訟之效率,以保障當事人之權利之爭議得快速加以確定,故審理的原則即求「簡速」。此可見行政訴訟法第237-7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另外,為免提起訴訟並合併請求致使訴訟過於複雜,故於同法237-1條第2項限制,合併提起第一項以外之訴訟者,即應另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而第237-9條第1項亦規定,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 (字數:972)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