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假設臺北市民 A 等一萬多人,對於2026年11月23日B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結果,懷疑該選務機關辦理開票作業有不公與舞弊情事,導致B立委以極少之差落選,從而決定於同日晚間10點起至翌日深夜12時止,於凱達格蘭大道與中山南、北路,舉行大規模抗議遊行。A向管區之中正一分局申請集會遊行。試問:若中正一分局發函通知A,准A所申請,但於處分書中另外於說明欄中附記「因遊行期間已超過夜間10時,故請遊行時不要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64條妨礙安寧之行為。」試問該附記之性質為何?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行政處分之附款判斷,行政處分附款之議題,無論是選擇題或實例題都非常喜歡考。尤其是非附款之情形野蠻容易被設計成考題欺騙考生,如本題。
- 難度
- ★★★☆☆
- 誤區
-
- 如果看到題目中有「附記」、「附註」,切莫逕為認定為處分之附款。
- 如果判斷題目之附記為非附款,則在大前提也是要寫出附款之定義,否則答題內容會顯得單薄。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5)。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7-70~7-71。
- 正解
-
- 先寫出附款之定義及非附款之類型。
- 再寫出本題因處分書中之說明欄中之紀載僅是重複紀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64條之內容,故並非附款。
- 參考詳解
- 該說明欄之性質為法律規定之重複表述:
- (一)按行政處分之附款為行政機關於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附加在主要內容之外的「補充條款」或「但書」,用來限制或補充該處分的效力。行政程序法第93條允許行政機關於作成處分時於符合該條之條件下添加附款,可使行政決定在符合公益的前提下更具彈性。
- (二)按法律對於行政處分文書中所記載之事項本有所規定,並不需要透過行政機關額外做成具體化規制之處分,乃法律對人民之直接限制。此時若行政機關加註法律本身規定之限制內容,意在提醒處分處分相對人相關法令之規定,並非附款。
- (三)經查,中正一分局發函通知A准其申請集會遊行,為授益處分。但於處分書中另外於說明欄中附記「因遊行期間已超過夜間10時,故請遊行時不要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64條妨礙安寧之行為。」,該記載只是重複提醒A於集會遊行時不要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64條之妨礙安寧之行為。查不得有前述條文妨礙安寧之行為,本為人民之義務,並不需要中正一分局透過具體化之處分以規制人民。是該附記之性質僅為法律規定之重複表述,並非附款。
- (字數: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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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