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甲、乙、丙為某一建案中比鄰而居的三戶人家。丙因長年旅居國外,該戶多呈空屋狀態;而甲、乙二戶則素不和睦,關係緊張。由於這一建案的建物屋簷設計不妥,因此持續出現甲戶屋簷流水些許注向乙戶,乙戶屋簷流水也些許注向丙戶的現象。此一情況雖甚輕微,但基於報復心態,乙即向主管機關 A 檢舉;A 機關現場勘查無誤後,乃依建築法規中有關「建物屋簷或其他突出物,如有影響鄰戶建物或破壞市容景觀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限,命其改善;改善不能或拒絕改善者,強制拆除」之規定,命甲限期拆除其屋簷不當的部分。甲不服,遂向 A 機關理論。試問:乙認為A機關應執行強拆而非命甲限期拆除,因而對行政機關命甲限期拆除其屋簷之處分不服,試問乙可否提起行政救濟?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測驗檢舉制度及保護規範理論。考試上有關建築法上之案例,如違建之檢舉,時常考出,務必要留意違建之檢舉人沒有公權利。
- 難度
- ★★☆☆☆
- 誤區
-
- 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必須完整寫出,不能僅寫出判斷保護規範理論之步驟,還要論述到主張之第三人是否為保護規範效力所及。
- 應注意本題所述之建築法規中「影響鄰戶建物」之法規用語,據以判斷本題有保護規範,不得逕以題目中有「檢舉」兩字即認定乙沒有公權利。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5)。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5-8~5-12。
- 正解
-
- 先寫出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之判斷步驟。
- 再判斷本題所述建築法規中「影響鄰戶建物」之法規用語,據以判斷本題有保護規範。
- 再寫出乙可以對於命甲限期拆除處分提起課與義務訴訟救濟,須注意要完整寫出訴訟類型,方可取得高分。
- 參考詳解
- 乙應可對於命甲限期拆除處分提起課與義務訴訟救濟:
- (一)按公法上之規範,原則上係為保障「公益」而設,人民原則上不得以公法規範作為其請求權基礎,要求國家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故我國對於訴權之有無採「相對人理論」,原則上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有訴權得提起行政爭訟救濟。然行政行為相對人以外,利害關係相反之第三人,則應透過保護規範理論,確認其有無主觀公權利,進而確認其訴訟權能有無。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之見解,保護規範理論乃據以解釋法規範是否賦予人民主觀權利之依據,至於如何判斷該法規有無保障該特定人民,應綜合考察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經上述判斷得出該法除了保護公益以外,尚兼有保護特定人私益之意旨,則該法為保護規範,而受該保護規範所及之第三人即得以其為依據,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 (二)經查,A機關係命甲限期拆除,乙並非處分相對人而為第三人。然題目所示之建築法規定,其中有「影響鄰戶建物」之規範用語,該公法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之意旨,可知建築法該條之適用對象不僅是純為公益,亦有保障屋簷鄰戶建物所有人之特定第三人之意旨,而為保護規範。而本題乙是甲所有房屋屋簷突出受影響之鄰戶建物之所有人,而受保護規範效力所及,故本題乙應可對於命甲限期拆除處分提起課與義務訴訟救濟。
- (字數:559)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