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委託兒女收房租真的能節稅?(時事短評)
作者
陳揚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11109
【焦點短評】
根據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有位A先生將名下的房屋委託兒子B管理,並授權兒子B與房客簽約,租金收入亦交給兒子B,A先生認為由於租賃所得人是兒子B,此租賃所得應算在兒子B的所得,且由兒子B申報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包含個人以財產出租的租金所得,亦即租賃所得,因此不論是否由他人代理租賃相關事務,其租金所得屬於財產所有人;此外,根據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雖然A先生委託且授權兒子B代理出面簽訂租賃契約及收取租金,不論A先生與兒子B如何私下約定,其租賃契約效力仍屬於A先生。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認定,兒子B只是代理A先生,實際上房東仍是為A先生,因此不論是租賃契約之效力以及租金所得皆屬於A先生,即使租金所得是A先生已與兒子B約定由兒子B受領,由於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A先生仍為租金所得人,不會因彼此之間的約定,就能主張變更所得人為兒子B。此外,A先生將其租金所得直接由兒子B受領,若超過全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就會被課徵贈與稅。
通常在實務上家人代管出租的情況,往往是因為子女適用稅率級距較低,因此租金所得由子女申報,可以達到節稅效果,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國稅局仍會將租金所得歸在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父母所得,又因是無償將收取租金權利讓與給兒女,父母還須注意有無贈與稅申報問題,完全無節稅效果。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 面授課程:高普考
- 雲端課程:經濟學、公共經濟學、財政學、租稅各論
- 考試用書:經濟學(概要)、經濟學測驗題完全制霸、財政學大意歷屆試題分章題解
關鍵詞
租賃所得、代理、契約效力、贈與稅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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