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盛華仁財經週報 歷期建商使用折讓名義之房地合一課稅大不同(時事短評)
篇名
建商使用折讓名義之房地合一課稅大不同(時事短評)
作者
陳揚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720
【焦點短評】

建商會有折讓情況通常發生在成屋,但建商所使用的名義是「退裝潢」或是「退車位」,對於房地合一稅成本的計算差別很大。如果建商是使用「退車位」名義折讓不動產價格,一般而言,買賣契約會跟著修改,但是若建商是使用「退裝潢」名義折讓不動產價格,建商會直接開銷貨折讓單,並不會修改買賣契約書。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高雄市有許多相關案件,提醒納稅人要注意。

舉例來說,某位A先生在107年向建商購買成屋,買賣契約上成交價為600萬元,建商以「退裝潢」名義,折讓50萬元給A先生,亦即A先生是以600-50=550萬元成本購入不動產。A先生之後在今年110年賣出此不動產,並以買賣契約上的成交價60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成本,但卻被國稅局補稅並罰款。

A先生對於國稅局補稅及罰款相當不解,根據房地合一稅規定,房地合一稅之稅基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而所謂「成本」認定,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以「成交價額」為準。A先生認為「成交價額」為買賣契約上的成交價600萬元,但國稅局認為所謂「成交價額」為「實際支付的價款」,因此根據國稅局的認定,A先生應以實際支付價款550萬元為「成本」。但是如果建商是使用「退車位」名義折讓不動產價格,由於買賣契約會跟著修改,因此就無上述之問題。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買賣契約、折讓單、成本認定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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