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盛華仁財經週報 歷期失業者能否列報扶養節稅?(時事短評)
篇名
失業者能否列報扶養節稅?(時事短評)
作者
陳揚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110
【焦點短評】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就業市場受到重大衝擊,許多人因此失業,收入大幅減少。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有許多民眾詢問:「有家人因疫情因而失業,有些人也會趁著沒工作的空檔,進修培養第二專長,此等情況可否認定為無謀生能力,讓父母或兄弟姊妹列報扶養?」

根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可知能否受扶養權利,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那麼失業與進修中的狀態是否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一般來說,失業定義為「無工作、隨時可以工作且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要件,而進修中的狀態更加不符合「無謀生能力」要件。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年滿20歲的成年人,皆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是還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狀況,並且確實有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被列報扶養。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須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而「無謀生能力」者,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因此並非無收入的狀況即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因此若是因「失業」、「當兵」、「進修」、「補習」等原因,使得當年度無收入,但是此等狀況與民法以及所得稅法的「無謀生能力」之認定並不相符合,納稅義務人不得列報扶養。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失業不符稅法「無謀生能力」不能列報扶養節稅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節稅、受扶養權利、無謀生能力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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