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盛華仁財經週報 歷期贈與稅相關探討(時事短評)
篇名
贈與稅相關探討(時事短評)
作者
陳揚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171128
【背景】

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 7 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根據報導南區國稅局接獲林先生電話詢問,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而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應該是贈與人其父親嗎?為何他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

另一則報導,甲君以現金存入兒子乙君的銀行帳戶後,又用來支付乙君購買股票的交割款高達 5,000 萬元。中區國稅局經查獲之後,表示為子女購買股票,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因此而補稅了 478 萬元。

【焦點短評】

如前所述,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 7 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 贈與人行蹤不明。
2. 贈與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此案例的情況,是因為經由南區國稅局查明之後,林先生的父親雖已接到贈與稅單,但是逾期並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之後,名下也沒有財產可以供執行,因此依規定將該筆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改為受贈人。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完全無財產為限。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但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者經強致執行之後,所得到的數額不足以清償贈與稅款,亦可依規定改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關於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規定「視同贈與」如下列總共有六種情況: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
2.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3.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4.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6. 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財產之買賣。

此案例符合第 3 項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視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中區國稅局並表示,以贈與論的案件如當事人未辦理申報而被查獲,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如果超過期限仍未申報,除了補稅之外,要處所漏稅額 0.5 倍至 1 倍的罰鍰。

【參考資料】

1. 聯合新聞網 『幫子女買股票,要繳贈與稅』

2. 聯合新聞網 『這三種情況,受贈人要繳贈與稅』

【相關考題】

1. 幾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A) 一親等
(B) 二親等
(C) 三親等
(D) 四親等
( 95地特四等 稅務法規 )

ANS:B
延伸學習
關鍵詞
贈與稅、視同贈與、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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