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2年2月10日自由時報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轄內某民眾A君於2019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在2020年5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給兒子B君,B君於2020年10月1日就以1100萬元出售,B君以為是以當初父親A君取得的房地價格1200萬元是取得成本,自行計算之後,認為此筆不動產交易是虧損,因此未在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後經國稅局查獲,以當時土地公告現值720萬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作為取得成本,但B君以1100萬售出,反而此筆不動產是有獲利,因此依照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須補繳納稅額並處罰鍰,B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其實在之前的財經週報《遺贈稅新制今起生效,會計師提供兩招節稅》,說明此案例主要是因為贈與稅是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土地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課稅基準,雖然此法相較於現金贈與,可以省下不少贈與稅。但是若之後子女想出售房子,由於實價登錄以及房地合一稅之下,實際出售金額減掉當時接受贈與時的遠低於土地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相減之下所算出的交易所得相當驚人,當時省下的贈與稅,之後會連本帶利的吐出來。
在之前的財經週報《不動產贈與可用重購退稅破解》,亦說明可以透過「重購退稅」方式破解贈與後出售的重稅。重購退稅完整的名稱應為「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地辦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新購買新房地的時間(已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並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亦即要重購退稅要「3不1要」:5年內要自住、不能買賣、不能營業、不能出租。
下表為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在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的適用規定。情況 | 方式 | 要件 |
先售後購 | 申請退稅 | .自出售完成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 .自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稅額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買大賣小)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買小賣大)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 A |
先購後售 | 申報扣抵 | .於後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計算扣抵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買大賣小) 應繳納稅額=0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買小賣大) 應繳納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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