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盛華仁財經週報 歷期賣預售屋能適用非自願調職理由省稅?(時事短評)
篇名
賣預售屋能適用非自願調職理由省稅?(時事短評)
作者
陳揚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20125
【焦點短評】

政府為了打炒房及維護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在2020年7月1日上路。這次房地合一稅的修法,將原先持有1年內課徵45%部分,調整成持有2年內就要課45%;原先持有1至2年內課35%,調整為持有2至5年也要課35%。亦即,在7月1日之後,處分2016年以後取得房地產,持有5年內至少會被課徵35%以上的重稅。

此外,政府希冀在打炒房的同時不要傷及無辜,公布個人以及營利事業,共11種短期「非自願」交易免課重稅的相關規定,其中個人部分包含7種,營利事業部分為4種。亦即若個人以及營利事業因符合財政部公布之「非自願因素」,在短期必須脫手房地產,不會因短期交易被課重稅,得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稅。

在個人部分,有7種非自願樣態,其中包含:
  1.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2. 個人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3.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含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4.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5. 個人依據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6.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其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7.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者,及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金償還其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以上七種樣態,個人即使是持有五年內短期出售,因屬於非自願交易,只課20%稅率。

根據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現,常常有賣家出售「預售屋」利用主張是因非自願工作調動的非自願因素,希望適用較低的20%稅率。但根據上述房地合一稅2.0相關子法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亦即須滿足戶籍登記、實際居住且無出租或執行營業使用,才適用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的非自願因素。而預售屋尚未設籍登記及實際居住,因此國稅局不接受這類減免主張。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2.0、非自願因素、預售屋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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