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接獲民眾詢問:「自己房屋無償借給弟媳供營業使用,為何會被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 ?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認為無償並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外,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的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並且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是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因為弟媳並非屬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因此民眾將房屋無償借給弟媳供營業使用,必須於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其租賃收入,若未申報,則稽徵機關將會依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認為無償並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外,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的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並且繳納所得稅。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在此例中,自有房屋雖無償借給弟媳所經營公司使用,公司為「法人」組織,為上述規定所稱的「他人」,即使未收取租金,仍要計算租賃收入,並繳納綜合所得稅。以下將簡單介紹幾種在實務上常見雖「無償」借予使用,但是必須要計算租賃收入的狀況。
如果是「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將自己所擁有的房屋無償借給公司使用,並且未收取租金或押金,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根據財政部 73/09/01 台財稅第 58929 號函,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繳納所得稅。
如果是岳父母將所有房屋無償借給女婿,而女婿為開設「獨資」的律師事務所使用,由於女婿為「直系親屬(直系姻親)」,並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他人」,無須計算租賃收入,並無租金課稅的問題。但是若會計師事務所是與其他人「合夥」經營的聯合事務所,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的部分,應計算租賃收入,亦即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與他人合夥時,是按「出資比例」來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 67/07/21 台財稅第 34827 號函,公司股東以其私人所擁有的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使用,若經約定是由公司來負擔該房屋的相關稅捐,而此公司所「代付的稅捐」應視同為「租金」。而在公司所借用的期間,因為使用而「代付的水電費、電話費、修繕費等」,不視為出借人的租金收入。最後根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4 號判決,若將自有房屋僅提供給公司「設籍使用」,即使沒有任何營業行為,仍要設算租賃收入。
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2.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財政部73/09/01台財稅第589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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