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公行好初錫 歷期英國《2015 年國會議員罷免法》
篇名
英國《2015 年國會議員罷免法》
作者
蘇世岳
說明
發佈時間:20250826

當代民主國家實行代議民主,人民透過選舉選出代議士組成國會。在這種間接民主中,人民委由專業政治菁英代替人民進行決策、監督政府,人民一般主要透過定期改選課責政治菁英。但在某些情況下政治菁英的作為很可能引起民意反感,而由人民提早從政治菁英手上收回權力的制度即可稱為「罷免」(recall)。簡言之,罷免的制度設計,本意即是要落實民主政治中主權在民原則。然而,迄今許多民主國家並沒有完整罷免權設計,老牌民主國家英國早期即是如此。但在2015年英國國會卻通過《2015年國會議員罷免法》(Recall of MPs Act, 2015),究竟英國通過此法的政治背景為何,又為其政治運作帶來怎樣影響值得探究與借鑑。

《2015 年國會議員罷免法》的全稱是「An Act to make provision about the recall of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and for connected purposes」,由時任英國副首相,現已退休的前自由民主黨(Liberal Democrats)領袖Sir Nicholas William Peter Clegg在2014年九月份提案並獲國會通過後頒布施行。依據該法,和許多國家罷免程序不同的是,英國的國會議員罷免並不能由選區選民主動提起。罷免的發動要當下議院議員有判刑定讞或重大違反國會紀律等情事發生時,方由國會議長(Speaker)提請「請願官」(petition officer)注意,請願官將此注意轉知該議員所屬的選區後罷免才啟動。罷免請願連署將公開進行六個星期,一但有超逾選區合格選民十分之一以上的簽名時,該國會議員即遭解職並將舉辦補選,惟該被罷免者仍可登記參選。

《2015 年國會議員罷免法》確立了英國選民的罷免權力,一舉挑戰長久以來英國憲制的「國會主權」原則。在過去,除依據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81的規定,當國會議員獲判一年以上需入監服刑時可剝奪其議員資格外,英國主要透過政黨壓力迫使涉案議員主動辭職。2009年起在壓力團體的遊說下,國會於修正Political Parties and Elections Act 2009一法時雖一度考慮引進罷免制度,惟當時未獲通過。2010年在保守黨與自由民主黨的聯合內閣協議(正式名稱是The Coalition: Our Programme for Government)中,執政的聯合內閣應允建立罷免制度,主要是因為當時許多國會議員涉入資金醜聞案中。

然而,2012年6月由國會所成立的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Reform Select Committee卻在評估報告中否決罷免制度,原因在於該特種委員會認為「並未有足夠證據支持,引進罷免制度有助於增強人民對政治的信心」。

即使如此,聯合內閣仍通過《2015 年國會議員罷免法》。首宗適用該法的罷免案出現在2018年,隸屬North Antrim選區的無黨籍國會議員Ian Richard Kyle Paisley Jr因故遭國會停權30天後由國會議長啟動罷免,結果僅獲9.4%的連署罷免未過。除此之外,截至目前(2025年7月底),2019年工黨國會議員Fiona Oluyinka Onasanya和保守黨國會議員Christopher Paul Davies分別以27.6%和18.9%遭到罷免,補選後前者席位由工黨的Lisa Jane Forbes拿下;後者的席位則由自由民主黨的Jane Winifred Dodds繼任。2023年蘇格蘭民族黨國會議員Margaret Ferrier以14.7%,保守黨國會議員Peter William Bone以13.2%分別遭到罷免,補選結果兩席皆由工黨獲得,前者選出Michael Graeme Shanks,後者選出Genevieve Victoria Kitchen。簡言之,成案的五案中,四件通過,一件未通過。

其他面臨罷免危機的國會議員則多選擇提前辭職。2019、2021、2022年分別有一起,2023年有兩起、2024年有一起,最近的一起則是發生在2025年5月,工黨國會議員Michael Lee Amesbury因案被判處十個禮拜刑期,上訴後改判緩刑兩年,面臨罷免危機的Amesbury最終選擇自動請辭國會議員。

相關考題:112年原住民特考三等、110年身障特考三等
搭配教材章節:蘇世岳編《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4年,第4章。
延伸閱讀文獻:曾耀民「英國國會議員罷免法之簡介」,立法院法制局議題研析,編號:514。 1

1必須留意的是,在這一篇研析中提及罷免的要件是:本法規定啟動罷免國會議員之前提條件,必須要先有罷免請願。所謂罷免請願是指經由選民連署,以剝奪特定議員在下議院之席位,並舉行補選(頁1)。但這與英國國會網站對該法的說明不同,參見網址https://bills.parliament.uk/bills/1501(最近一次檢閱日期2025年7月19日)。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罷免、國會主權、人民主權
刊名
政治公行好初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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