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職時政動態區 歷期 公民投票的意涵(時政入試新觀念)
篇名
公民投票的意涵(時政入試新觀念)
作者
方彥鈞
說明
發佈時間:20250704

James Madison曾言:「唯有人民才能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人民如何表現其至高無上的權力?公民投票似乎是表現人民主權最具體、也最直接的方式。世界上許多民主國家都曾舉行全國性的公民投票以求解決長期以來的爭議性問題,例如,南非透過全國性公投結束長期以來的種族分離政策。何謂公民投票?Gallagher & Uleri指出(丘昌泰,2020:347):公民複決(referendum)與公民自決投票(plebiscite)是不同的,後者是源自於古羅馬時期的投票制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許多殖民國家為解決主權爭議問題而發展出的投票模式。此種公投應被稱為「民族自決投票」,投票結果足以決定國家是否脫離殖民國家的統治而形成一個獨立的國家。目前許多民主國家所實施的公民投票,主要發生在公共政策或法案的制定,而非國家的前途上,正確名稱應為公民複決與公民創制。

所謂的民主政治,原意上是指由「人民直接進行統治」,此種意涵具有直接民主之精神。惟直接民主僅能適用於小國寡民,近代國家隨著工業化與全球化,以及公共事務的專門化,難以施行直接民主形式治理。取而代之的是代議民主,人民經由選舉將其權力委託民選公職人員管理,此已成為當代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之常態。雖然如此,於當代民主制度中,某些體制設計有公民投票制度作為彌補代議政治之機制。一般而言,公民投票的設計在民主體制之下具有下列意涵(王業立主編,2021,394-395):

  1. 公民投票的理念維繫民主政治「公民自決」的根本精神。即使民主是以代議政治為主,但設計公民投票意味著若干重要而具體的爭議,甚至是關係國家根本的議題,應交由公民決定。
  2. 基於公共事務與決策過程的專業化,人民無法直接參與政治過程,但公民投票提供了矯正代議制度失靈的補救措施。在代議政治制定決策過程中,代議士可能因個人意志、政黨意志等其他因素,導致決策結果偏離選民的期待與需求,此時即可透過發動公民投票,以扭轉決策結果。有學者認為,公民投票可能與代議政治形成衝突,但事實上,大多民主國家其公民投票轉化為政策,仍必須經由代議機關審議,因而兩者的矛盾其實可以透過完整的制度設計而得到避免。
  3. 在哲學層次,公民投票提供了更高於議會的政治決斷能力。有學者指出,代議政治是民主治理的政治過程,但公民投票具有建立民主共識,乃至於賦予制定憲法的正當性意涵;亦即如果代議政治被視為民主建立之後的治理手段,則公民投票具有建立民主的根本性功能,而公民投票也將民主的同一性體現於革命的人民「制憲權」(蔡英文,2010:158;轉引自王業立主編,2021)。

    參考資料:
  1. 王業立(主編)(2021)。政治學與臺灣政治(二版)。雙葉。
  2. 丘昌泰(2020)。地方政府與政治(修訂二版)。三民。
  3.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
關鍵詞
公民投票、複決、創制、公民自決
刊名
公職時政動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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