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職時政動態區 歷期 財政收支劃分法簡論(時政入試新觀念)
篇名
財政收支劃分法簡論(時政入試新觀念)
作者
方彥鈞
說明
發佈時間:20250523

財政收支劃分法在去年底三讀修正,修法後中央必須釋出更多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給予地方,使得中央行政機關強烈抵抗該次修法,惟釋出更多財源給予地方乃過往學界與政界對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法共識,該次修法的結果確實也如此,然而修法結果到底如何,以下簡要評論之。

以往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草案不論是府院版本、民進黨版本或馬英九版本,經學者整理共有四點共識: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擴大地方政府財稅規模、取消比例法,劃定統一分配公式與健全地方財政紀律(前進城市論壇,2022;吳明亮,2009)。茲以修法前後版本比較分析如下:

  1. 確實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
    新法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在所得稅的部分多增加1%;營業稅雖然多扣減1.5%的稽徵經費,但再扣除完統一發票獎金後全額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貨物稅的部分維持10%不變;至於新法於統籌分配稅款缺少的縣(市)土地增值稅部分,則是直接劃入地方的稅收,不再由中央進行統籌分配。因而就前述分配方法觀之,新法確實增加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稅基。此點另印證於新法規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之96%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舊法規範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僅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之94%。
  2. 確實擴大地方政府財稅規模:
    主要的變動在於地方稅中的土地增值稅直接劃入地方政府年度稅收;此外,新法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公式取消舊有的比例法,改由直轄市與縣(市)(不含離島三縣)共同參與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之90.5%分配,離島三縣則分配稅款之2.5%,前述分配方式對於擴大地方政府財稅規模亦有正面幫助,尤其是對於縣(市)有諾大幫助。
  3. 取消比例法:
    新法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指標採取:近三年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佔30%;房屋稅、土地稅與土地增值稅佔10%;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與賠償收入占5%;土地面積佔10%與人口指標佔45%,最後一項人口指標又分為人口數佔90%與所得能力佔10%。這些指標與權重的訂定符合公式透明化的要求。
  4. 至於健全地方財政紀律一事,此次修法並未涉及。

    綜上所述,該次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法僅符合過去四點共識之三項,關於財政紀律事宜並無任何觸及。惟,吾人必須提出兩點值得注意之處:
  1. 分配指標與權重被提升至法律地位,未來若需修正,則需立法院再次三讀審議通過,使得未來修訂指標與權重難度極高。
  2. 既然錢已下放給地方,中央政府未來必須釋放更多事權給予地方,無須再事事掌握於手中,應使地方政府負擔起一定的施政責任。

    參考資料:
  1. 方彥鈞(2024)。政治學(概要)重點整理。高點。
  2.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
  3. 前進城市論壇(2022年3月5日)。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之檢討與展望議事手冊。中國文化大學。
  4. 吳明亮(2009年4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立法院。

    相關試題:
  1. 110地方特考四等政治學概要第二題
  2. 109高考三級政治學第四題
關鍵詞
財政收支劃分法、統籌分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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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時政動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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