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青年公職智庫 歷期有沒有投票,投什麼票,投票有哪些效果?(時政入試新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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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投票,投什麼票,投票有哪些效果?(時政入試新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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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119

當今民主政治的型態,大致上等同於Robert Dahl所提出的「多元政體」(polyarchy),也就是「自由主義式民主」(liberal democracy)。究其本質乃屬於代議政治,是一種間接民主(indirect democracy)形式,也就是人民主權的行使係透過特定制度委託予政治人物,由他們代替人民行使統治國家的權力。前述所謂的特定制度乃是「選舉」(election),依據Joseph Alois Schumpeter的見解,選舉是一種「制度性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政治人物透過選舉競爭獲得人民的選票以擔任公職的手段,雖然無法將當代民主政治直接與選舉畫上等號,惟兩者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Heywood,2019/2020:294-296)。雖然自由主義式民主標榜著每位人民皆具有政治權力,當然包含自由參選與投票(陳義彥、游清鑫主編,2020:137),惟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而能參加選舉者多少具有「菁英」的特質,Dahl的多元政體實質上係依據傳統多元論與菁英論為基礎而建構。

因而每次的選舉過程都是在強化菁英於政治上的實力,甚至他們能於當選後將政治權力延伸至其他的層面。雖然一般人民無法擺脫代議政治下被菁英統治的事實,至少還擁有於定期選舉時,選擇或排除政治菁英的機會。因此投票作為一種政治參與,至少擁有前述所探討之意涵,猶如Aristotle的老師Plato指出:「拒絕參與政治的懲罰之一,就是被糟糕的人所統治。」(王業立主編,2021:4)。

就前述的意涵而言,有沒有去投票,以及投哪個選項就至關重要。依據前述的標準簡要分析投票選擇如次:
  1. 投給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投給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無意顯示出希望他們當選的可能性,可能是這次得選舉,或是於未來選舉有獲勝的可能性(Downs,1957);另外依據我國法制規範,投給特定政黨和候選人,亦能使他們有機會拿到選票補助。
  2. 投廢票:此選項先排除粗心犯錯者,以故意投廢票者為例。投廢票能顯示出投票者對於現有選項的不滿,或是對於政治的幻滅。然而投廢票等同該票沒有選擇任何政治代表,換言之,選擇政治代表的權利被1.的投票者所拿走。
  3. 未去投票:未投票者原因眾多,難有特定理由,但至少可以得知在是類選民思考過後,不投票是更為明智的選擇(但無法確定是否理性)。未投票者選擇政治代表的權利亦被1.的投票者拿走。

綜上所述,依據有沒有去投票與投票抉擇兩個標準,可區分出上述三種投票抉擇。常見的討論集中於「有沒有去投票」,依據此標準,至少直觀的效果為「未去投票者」的政治權利被「有去投票且未投廢票」者所使用;另外「有去投票但投廢票者」,此行為產生的效果與前述無異,這類選民的政治權利亦被「有去投票且未投廢票」所使用。以此而言或許難以顯示出值得探討的問題,以下依據現今人口結構與投票率的關聯說明。許多先進民主國家通例的情況是「年長者比年輕者更傾向去投票」,換言之,年長者的投票率高於年輕者,則整體年長者的政治權利大幅度侵蝕年輕者的政治權利;又依據我國現今人口結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年輕人的人口數減少,年長者的人口數增加。依據投票率和人口結構的趨勢兩者思量,很明顯的,現今的投票制度下的投票結果,皆有「年長者選票通過選舉制度被過度代表」的情況。

此情況亦反映在候選人和政黨於選戰中的兩種行為:第一,選舉中的組織戰(陸戰)仍具有相當的重要性,比起空戰更能左右選舉結果;第二,候選人或政黨會提出有利於年長者的政策牛肉,反之忽略年輕者的需求,即便針對生活品質相關的重大議題提出政見,但是否真心於未來執政後會處理則屬另外一回事。

至於另外一個投票的效果是讓候選人或政黨獲得選票補助,相關規定詳載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該細節於此處不多贅述。此部分的影響並不限於有去投票者,而是所有的選民都有能力決定,蓋是否能獲得補助的計算基數是「有效選票的所計算之得票率」,因此不去投票或投廢票者會影響基數的大小,亦即影響候選人或政黨能否跨過獲得補助的門檻。因此,有去投票且投給特定候選人或政黨者,確實能使候選人或政黨有機會能獲得選票補助,即便該候選人或政黨並未獲得席次,在基於獲得選票補助的基礎下,他們仍然獲得能繼續經營政治生涯的可能性。惟此處須注意的是,在我國選票補助的規範上,雖能時常能聽見「小黨需靠政黨補助存活」,因而我們產生了這些補助對於小黨很重要的印象,此推論確實無誤,而我們更需注意到的是,拿最多補助的其實是「兩大政黨及其候選人」,他們因此能獲得比起小黨更多的財力優勢。政黨依賴國家補助生存的現象使其成為「準國家機關」,此即政黨「卡特爾化」(Katz & Mair,1995;Krouwel,2003;林水波,2003)。

選舉規則的細節會決定選舉各種的效果,除了最直接關於公民選擇和課責候選人或政黨的意義外,依據國家針對選舉和政黨的法令規範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效果,這些效果並非所有先進民主國家皆一致,須依據法令規範而定。但對於ㄧ般民眾或許沒有能力或時間理解這麼多的細節和效果,但至少回到最初衷的說法是「如果公民對於國家政策有想法,或是有需求要表達,唯一正式且有效的方式就是去投票」。

    參考資料:
  1. Downs, Anthony. (1957). An Economic Theory to Democracy. Harper.
  2. Katz, Richard S. & Mair, Peter. (1995). Changing Model of Party Organization and Party Democracy: The Emergence of the Cartel Party. Party Politics, 1(1), 5-28.
  3. Krouwel, Andre. (2003). Otto Kirchheimer and the Catch-All Party. West European Politics, 26(3), 23-40.
  4. 王業立主編(2021)。政治學與臺灣政治(二版)。雙葉。
  5. 林水波主持(2003)。卡特爾政黨理論之研究與在台灣的適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NSC91-2414-H-002-029-)。國立台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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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選舉規則、政黨補助、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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