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青年公職智庫 歷期為什麼「麟洋配」不能接代言?公務員經商兼職規範之探討(時政入試新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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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麟洋配」不能接代言?公務員經商兼職規範之探討(時政入試新觀念)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827

近期,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的「麟洋配」,因為具有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而不能代言商業廣告,除讓主管機關設法為其解套外,也引發社會討論,本文將以國家考試會涉及到的探討範圍分析之。

【麟洋為什麼是公務員?】

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同法33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由於台灣土地銀行由政府獨資,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於是,人員的進用與管理須依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辦理;又依據該辦法第3條第2項:「各機構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

具土地銀行管理方表示,王齊麟和李洋兩位球員在銀行列等達五職等以上,雖不屬於「依法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仍須受《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範:「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公務員服務法經商兼職規範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中涉及經商兼職規範者有以下條文:

  1. 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關於何謂「經商」?銓敘部長期使用「規度謀作」之定義:「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憶及,所謂的「經商禁止」就是不能發生銷售等商業行為。例如,於有線電視台刊登廣告招攬生意,具經營商業之性質,違反規定;或是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亦具經營商業之性質,違反規定。
  2. 第14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3. 第14條之2第1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4. 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另外,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為第14條中的構成要件,有關「法令」、「公職」與「業務」設下認定標準。

  1. 法令部分:指法律、法規命令、組織法規、地方自治團體所定自治條例及與上開法規處於同等位階者。且前開法令所規範之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2. 公職部分: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務者」,應由各該職務設置依據法令之權責機關(構)認定之。
  3. 業務部份: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
  4. 其他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71號解釋意旨,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須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
  5. 非屬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有臨時性任務編組;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屬具社會公益性質者;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不具「經常」及「持續」性者;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如執業登錄、加入公會等)者。

【個案判斷邏輯】

梳理以上制度可知,一個於本職以外有其他工作的行為,檢視的流程如下:

  1. 是經商還是兼職?如果是經商則為絕對禁止。
  2. 是兼任公職還是業務?如果是業務那有沒有「法令依據」?
  3. 不是兼任公職也不是兼任業務,那是否為非營利團體職務,或教學研究的兼職?是否經過許可?
  4. 兼任業務的內容有沒有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如果有的話仍然禁止。
  5. 兼任業務如果居有社會公益性,或是該業務僅在公餘時間參加,或是屬於專業法規的範疇,那並不在「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的禁止事項,可是依據服務法的管制邏輯(例如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仍須經過「許可」為宜。

總的來說,對於公務員是否有違反經商兼職的規範,不能用「感覺」來判斷,得細細拆解才是。所以,「麟洋配」根本不需要討論到「兼職」,而是要討論「經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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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地特三等-法制行政法申論題
關鍵詞
麟洋配、公務員、經商兼職、國營事業、土地銀行
刊名
新青年公職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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