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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與言論自由?談英國與我國的文官匿名規範(時政入試新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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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1210

台南市議員陳秋萍在今年11月19日市政總質詢時,針對南市總圖書館明年初即將完工,要求市府交通局在永康總圖設公車站,事後遭市府交通局承辦的女官員在她的臉書留言嗆聲「去吃OO啦妳!」,而市府在查證後也將該名官員調職並記過一次,在公務機關內引起譁然討論。

由於任何組織都有紀律,有些紀律要求延伸至職務外行為(楊戊龍,2016)。因此,公務員的個人言論是否「自由」,仍要視其發言的方式與內容,不得逾越政府組織的倫理法制。

有趣的是,這樣控制言論自由的「文官匿名規範」並非只有我國獨有,其他國家亦有類似的制度規章,以下就以英國及我國做為對照。

(一)英國的「文官匿名性」(anonymity of civil servants)

英國人事制度的發展歷程,是討論近代文官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環,尤其是來自於1854年常任文官組織報告書(又稱:諾斯科特―崔維廉報告,Northcote Trevelyan report)奠定的「白廳模式」(Whitehall model)。而所謂的白廳模式有以下三個主要的特徵(洪美仁,2020):

1. 文官的中立與正直
文官必須要能夠在不同理念的政黨執政時都能提供正直坦白的政策建議,以維持政策的品質和國家治理的能量。
2.「部會首長責任制」(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
文官對部會首長(ministers)負責,而部會首長對國會負責,文官並不直接面對國會。
3.「文官匿名性」(anonymity of civil servants)
文官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表任何意見,部會首長也不會對外透露個別文官的資訊。

其實,上述三種特徵是建構一種管理系統的連續型態,目的是要求公務人員必須認清匿名(anonymity)的倫理要求,使得文官匿名以免於功過,保持中立理性,如有政策爭議,由部長面挺身對外界的質疑。不過,英國自1968 年以來針對保守的公務體制進行多次改革,目前整個政府已經偏向「公司治理」模式,

關於文官的匿名規範,不再採用「一體適用」之模式管制。

(二)我國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規範如下: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上述的制度規範內容,與英國的「白廳模式」精神實乃異曲同工,可惜的是,面對新世代的各種外在環境挑戰,這樣的強制規範每每遭受抨擊。尤其是第4條第2項甚至規範到「私人」名義的言論限制,自然發生是否違反憲法之爭議。不過,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也是絞盡腦汁希望條配出更合適的制度,例如今(109)年11月起已開始研商下述版本:

公務員有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核准,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及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最後,公務員服務法本身具有諸多抽象性與精神性的規範,這次的個案縱使不使用第4條言論自由作為懲處要件,仍有如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可做為依據,論理法制所匡列的身分性義務,可謂無遠弗屆。不過,隨著新公共管理主義重新界定政府與公民間的角色定位,使政府成為服務的提供者與契約的供應者;也改變傳統時期部會首長與文官間之簡單責任關係,並趨於複雜化。文官被要求向民眾負責,而非遵循以往「文官具匿名性,僅在行政體系對部長負責,部長對外承擔集體責任」之課責機制(顏秋來,2006),這是未來我國政府倫理規約調整時不可迴避的挑戰。

關鍵詞
行政倫理、言論自由、文官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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