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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大解密:考銓制度中這個法規最常被拿來用(公務日常)(公職生態與福利)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110

前司法院大法官吳庚對公務員曾有以下定義:稱公務員者,謂經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任用,並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發生公法上職務及忠實關係之人員。此一定義為學理上公務員之要件劃分出三點:需經任用、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與忠實義務(沈中元,2001)。其中,影響公務員行為最深的當屬「忠實義務」了!

公務員的核心義務

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618號解釋中,憲法機關對於公務員附加了極高的責任,大法官指出:「……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所稱的「忠誠義務」與「忠實義務」相差不遠。然而,拆解解釋文字義後,可知來自於「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的要求,與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職務上行為有密切之關聯。因此,公務員行為規範的核心指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條便揭示:「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鬆一口氣的法定空間

公務員雖然負擔了身分上的責任與義務,卻也不是完全沒有喘息空間,在制度的規範上至少就有「休息」、「請假」與「休假」的權利。

1.休息時間與工時

服務法第11條規定: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上述規定更具體的操作方式,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中,辦法第2條內拒提提到:「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這不但是每周「休息」時間的依據,還成為公務員「工作時數」的樓地板規定。

2.請假的權利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是非常特別的規範。服務法應屬於「服務義務」之基準規定,不過第12條卻是「權利」的依據,也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母法。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上述規定與休息時間不同點在於,請假之准否,機關具有處分裁量權,並非一定可以請的成。當然,部分假別如娩假或喪假,考量人性化之管理原則以及社會倫常,機關在裁量上多尊重當事人之決定,給予准假。

3.休假的權利
值得留意的是,有關休假之權利議題,目前我國公務法制上之規範模式在學界與實務界皆引起諸多討論。首先,公務人員的休假就性質而言是基於服務年資而來的權利,在勞動基準法稱為「特休」,依據「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員工應享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以「法規命令」最為權利基礎,顯有不足。其次,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之休假年資計算方式,與勞動基準法的計算方式差異甚大,無論是給假的年資計算基礎以及規範密度,均顯示出勞動法制其實較為優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藉由上述比較可知,公務人員之休假權利乃目前制度上較薄弱的一環。

有些假不是假

「假」看起來有休息喘息的意思,畢竟假的存在,是要求雇主給予受雇者不在勤務岡位上,仍須照常支薪與計算年資的規範。然而,在公務機關內,有些假並不是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之「公假」就是代表。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
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
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
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藉由公假之規範內涵,可發現公假不是「喘息」用的,而是機關對所屬人員之另一種勤務指派之模式,或是屬員因涉及公務而導致服勤不便時,對應之管理措施。因此,「公假」期間,仍不仍免除肩負公務之責任,行為上仍受到諸多法令限制,與休息或其他請假休假期間是不同的。

最後,筆者想稍微提醒一事,在國家考試的考場中,服勤的權利義務,偶爾也成為命題者「別出心裁」的作品;當考生面對各種不同的勤務與義務規範無所適從時,可藉由本篇文章先建立起基礎認知,方不致在茫茫法規中迷失。

關鍵詞
考銓制度、公務員、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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