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青年公職智庫 歷期「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價值與反思(時政入試新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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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價值與反思(時政入試新觀念)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730

PART I草案的價值面:有利機關人事管理的彈性

以前一篇文章的三個子構面來看,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應該要能「解決現況問題」,但實仍難以解決權利保障不足的問題。

㈠彌補行政法人推動進度的不足
我國政府在2000年前後開始厲行「政府再造」,引進「競爭的市場機制」等觀禮記屬主義促成行政組織徹底轉型,包含了將「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以及「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的業務機關單位透過「行政法人法」的制度建制,推動諸多是類機關的法人化作業。可惜,行政機關法人化挑戰公部門管理面價值假定的根本,迄今中央政府僅有七個,其他則零星分布於地方政府,仍不普遍。
可是,諸如博物館、美術館、表演場館、研究機構等,用人仰賴特殊專業人才,且職能不亦於國家考試的測驗中衡鑑,目前也多進用聘僱用人員協助業務推動,「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使得上述人員在政府機關中的「位置」更加明確。

㈡提供機關彈性用人的空間
總員額法第4條規定,目前聘僱用人員這類「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零一百人,這是中央部會的天花板。易言之,機關除了第一類人員可運用外,還能補充最多達四萬人,可作為人力與業務間的調節,也有利於機關面臨到變動治理環境下,業務還等待不到考試取才的人力投注時,有緩衝的空間。

㈢僅做到機關管理端的便利面
如前所述,草案的目的是現有約聘僱制度法制化,用人正常化,讓聘僱用人員更有保障。然而在以「行政契約」存續關係之前提下,僅有利於主管機關管之便利性,聘約人員依然是,「保勞保」、「用勞退」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工作上的不合理條件與待遇,爭訟與救濟標的仍被大大限縮。

PART II草案的反思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政策溝通困境

就政策溝通的流程來看,先是由溝通者(即政府部門)將所要傳遞或表達的政策內涵,經由編碼(encoding)將之變成訊息(message),然後透過適當通路(channel)將訊息傳遞給閱聽者(即特定民眾或公眾群體),閱聽者接到訊息 之後經由解碼(decoding)來理解訊息的意義(黃俊英,2011)。

不少學界與實務界人士表示,人事總處有藉草案「測風向」的意圖,卻不慎將自己推入暴風圈之中,然而究竟人事總處忽略那些面向?就政策溝通的環節,筆者提供以下建議,也供備考同學參考:

㈠訊息未經過人事總處有效轉譯
人事總處在訊息被紕漏之前並未提供足夠的說明,肇生誤會,尤其是欠缺描述現狀的案例,導致外界以為目前所有的聘僱用人員都可以轉任。以下以敘事的技巧示範:

本次草案中的聘約人員由高至第分成五、四、三、二、一等,依據第4條又只有五四三等可以在任職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實(試)驗、檢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的機關(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舉例來說,最高等的五等聘約,條件之一是:「有教育部認可之博士學位,並從事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或研究成果。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我們來具體化描述這些人的樣子。可能像是一個博士畢業,還處於尋找教職的狀態的人,又或許他已經是私立大學的兼任教授了。而博士要畢業通常都30多歲,還要同時有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八年以上,這樣的人多還是不多?是否很容易以「獵官」的方式進入政府?

同樣的,四等聘,「有教育部認可之博士學位,並從事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四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或研究成果,或有碩士學位,並從事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十年以上,並持有證明文件。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跟五等聘的差別,在於工作經驗略少,或是未具有博士學位

而三等聘呢,「有教育部認可之博士學位,或有碩士學位,並從事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八年以上,並持有證明文件。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這是最寬鬆的條件,可以說是有博士就可以了。依據每年博士畢業的人數可資參考,可以推估進用的極大值。

另外,五四三等聘也都可以用較低一等的資格,在法定服務期間的限制下才能升等,所以不會發生一個人從一等升到三等再轉正嗎?不如實際算一下,以目前普遍現在都是大學學歷來看,任職起始年齡至少21歲,我們保守一點,假設高中畢業18歲就開始當一等聘好了,升二等聘要7年,升三等聘要再加8年,所以要再15年才能有轉正的可能,也等到33歲了。
(以上內容來自草案第4到第9條)

又例如,可再針對一般民眾不易理解的部分深入說明:

公務人事法制的用語都非常嚴謹,所以草案內沒有出現「轉任」的用語,這些人員也就不會享有公務人員的身分和權利。聘約人員是一般考試用人的第二軌,也就是說他跟經過「銓敘審定」的公務人員是不一樣的,只是可以擔任具有職稱職等的職務。

也就是說,假設法案通過了,未來你可能會在一個學術研究機構內的遇到一位「李組長」,他雖然被稱呼為組長,卻不是經過國家考試的,只有職等沒有官等。然後,這個李組長可能承擔的責任與另一個「經過考試的」組長一樣,不過薪水可能未必會一樣,他的薪水只有單一薪,不會有「加給」,而且也不會有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或其他福利。所以,李組長的位子並不比另一位組長優渥,而是各有優缺。

㈡部分訊息未隨同揭露
本次風波之產生,也包含人事總處未充分揭露相關諮詢的原因,例如,聘約人員是否可能管理一般公務人員?目前需要這些人員的機關(構)具體來說有多少?需要的人力缺口有多少?由於未針對可能被質疑到的痛點先做防範,加上過多的「官僚術語」,導致更難說服大眾,甚而影響到正在準備國家考試的考生的心情,或是動搖對於政府用人的信任。

最後,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長久以來人事行政管理的超然獨立態度,加上一條鞭制管理方式的神秘感,不但難以抑制人事管理法規繁雜的程度,更使得法規欠缺品質,不僅公務人員本身就不能理解,還增添社會溝通之困難。未來的公共治理者們,您是否已藉此理解「行憲比制憲更困難」的公共管理挑戰了呢?所以國家未來的體制,更需要年輕輩的學子,一起來加入且努力喔!

黃俊英(2011)。整合性行銷溝通—強化政策宣導與溝通的利器。文官制度季刊,第3卷第2期,1-23。

關鍵詞
聘約人員、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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