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20年7月2日記者程士華報導「娛樂稅清查 盯上夾娃娃機」文中提及「新北市稅捐處為健全娛樂業稅籍及掌握其營業狀況,下半年將實地至商家查訪營業狀況,凡是提供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者,例如電影、高爾夫球場、舞廳舞場、KTV、夾娃娃機等,以及附設娛樂設施的旅館業者、附設卡拉OK的餐廳及小吃店,都會是稅捐處主要的稽核對象。」
一般來說,娛樂稅課稅範圍為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例如電影、KTV、卡拉OK、投幣式電話亭迷你KTV、餐廳提供表演節目、高爾夫球場以及練習場、舞廳、舞場、網咖、電玩、投籃機、夾娃娃機、飛鏢機、密室逃脫、實境體感(VR)等,具娛樂性質之設施,並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因此基隆市稅務局官員表示,小吃店會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用餐及歡唱,來招攬生意,雖然店家並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但還是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店家只是提供電視給顧客觀看,或撥放音樂給顧客聽,這並不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稅務局官員另指出,鋼琴酒吧或高級餐廳在顧客用餐過程中提供歌手、樂團做駐唱表演,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根據上述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可衍生出值得思考的問題,若有些餐廳沒有每天提供歌手駐唱,例如一周當中只有假日有歌手駐唱,那麼娛樂稅該要如何課徵?實務見解為何?業別分類是否可以再更細更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