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贈與兒子與女兒各200萬卻被課贈與稅?(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020
【焦點短評】
有民眾詢問南區國稅局,她的先生在今年分別贈與200萬元給兒子與女兒,皆在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以內,以為不會被課稅,但卻被國稅局課18萬元的贈與稅?其實這個問題是大家非常容易搞錯以及疏忽的問題,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9條:「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與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也就是在此案例中的爸爸,他分別贈與子女200萬元,因此共贈與400萬元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贈與2500萬元以下者,依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以贈與淨額課徵10%贈與稅。因此爸爸應繳納的贈與稅為(400萬-220萬)x10%=18萬元。
這案例明顯的未搞清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另外大家也容易搞不清楚為免稅額的計算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20萬元。因此,南區國稅局表示,若是以個別受贈對象之受贈財產有無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這是錯誤的,並且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年度累計贈與財產超過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最後建議民眾,可用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善用各自每年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在此案例為爸爸與媽媽各贈與200萬分別給兒子與女兒,這樣就無須繳納贈與稅。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贈與稅、免稅額、贈與人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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