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保單傳承家產可能被課贈與稅(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191231
【焦點短評】
陳爸爸幫12歲孩子購買一張10年期的儲蓄險,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孩子為受益人。在10年期滿後,孩子領回800萬元,但之後卻收到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並且因為漏報,國稅局再多開罰一倍。此案例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行為,並課徵贈與稅是正確的嗎?
保單上主要有「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三個欄位,如果保單關係人之間安排不慎,可能會造成原先想利用保單做財產移轉的節稅規劃無法達成,還因此被按照遺產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以下介紹三種利用保單傳承家產時,會被課徵贈與稅的狀況。
首先為「父母無償代繳保費」。若要保人雖為子女,但是保費是由父母的帳戶做扣款或轉帳,此為「無償代繳」,符合遺產贈與稅法之「視同贈與」,只要每年代繳的保費與其他贈與行為合計超過每人每年贈與稅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即要課徵贈與稅。
第二為「無償變更要保人」。根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因此要保人繳的保險費所累積的利益,是屬於要保人所有。在台灣,父母常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幫子女購買保險,但是當子女長大時,父母透過變更保險契約中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這行為亦即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移轉給子女,已構成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認定此為贈與行為。因此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之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變更之日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第三為「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若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之後若保單實現時,就如同要保人將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無償的指定讓與給受益人。此狀況應於保單滿期給付時視為「贈與日」,並核課贈與稅。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要保人、受益人、贈與稅、無償代繳、無償變更要保人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