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資訊發達的現在,許多業者都會網紅、部落客等來替自己的商品在網路上拍影片、寫文章來達到宣傳廣告商品的效果,成本效益的「CP值」來看,可能都比在電視上廣告的效果更佳。一般業配的行情,文章的部分,若是每日流量破萬的部落客,每篇業配文的價碼至少5,000元起跳;影片的部分,在YouTube是根據「追蹤人數」來報價,大約5至10萬的追蹤人數,每則影片大約15,000元至30,000元,而10至50萬追蹤人數,每則影片為30,000元起跳。
YouTuber課稅問題,在之前「盛華仁財經週報」的文章「網紅自爆年薪超過300萬,被國稅局盯上」中,就有說明該如何課稅的問題。網紅若有和業者合作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勞務,或是網紅本身自己就是賣家,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就要繳交相關的稅。
1. 每月銷售貨物 8 萬以下,或銷售勞務 4 萬以下: 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屬於個人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應將全年的銷售金額乘上 6% 計算營利所得,並且併入隔年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納稅,但不用辦理「稅籍登記」,亦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不用繳營業稅,當然也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每月銷售貨物 8 萬以上,或銷售勞務 4 萬以上,但未達 20 萬元: 依照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銷售金額的 1% 繳納營業稅,並依全年的銷售金額乘上 6% 計算營利所得,併入隔年個人綜所稅中申報納稅,但還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以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每月銷售金額 20 萬以上: 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照營業稅法第 32 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 5% 營業稅,在年度結算若有盈餘,則還需繳納 17%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盈餘若未分配給股東,還需加徵 10% 的未分配盈餘稅。
至於部落客業配文收入課稅部分,若此收入認定為「稿費收入」,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亦即稿費收入每年有18萬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還可以減除成本費用;若此收入認定為「薪資所得」,那麼就是直接併入綜合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除了無法享有18萬元免稅額之外,若所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繳稅的金額就會相當可觀。因此國稅局如何認定業配文收入的屬性,則會在下次的財經週報跟大家說明,敬請期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