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議會自律權
作者
方彥鈞
說明
發佈時間:20251031
議會自律權之背景依據約有三種:第一,任何組織原就有其內部組織權,理所當然有其自律權,此係現代法治國家之原理;第二,隨著各國民主政治的發展,以及民選議會權限的逐漸發展,議會在憲法所規範之國家機關中,躍居優越地位,乃至於可排除外力干預,此即英國國會議會特權之形成;第三,採取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體制國家,基於前述原理,議會有必要對行政及司法機關保持獨立,此係法國議會獨立之依據(李鴻禧,1990:23)。不論議會自律所形成之背景為何,議會自律原則皆直指議會有其獨立性而受到保障,因而得以排除外界的干預行使職權。至於議會自律的範圍包含哪些,劉文仕(2022:390)說明內涵大體包括「內部組織的自由形成權」、「議員資格爭議的自主審定權」、「營運規範的排他決定權」及「議員非行的自律懲戒權」。
地方制度法第31條第1項:「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同條第2項:「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此即地方立法機關自律原則,地方立法機關於其權限內訂定自律規則,惟依據我國法制,自律規則須受上級政府之事後監督。自律規則基本上包含前述四個範疇(劉文仕,2022:390-393),說明如下:
- 內部組織:
議會或代表會內組織架構及委員會或小組會的種類、議長、副議長、小組召集人的選任、權限等,如各審查委員會的設置辦法、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各委員會或小組會席次抽籤辦法、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等。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組織自律,其中最受關注的是議長、副議長選舉的問題。過往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明定「無記名投票」,實務上常出現議員亮票行為以示忠誠。惟前述爭議在2016年地方制度法第44條修正為記名投票而不復在。 - 議員資格審定: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第1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改制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至於前宣誓程序是否完備?由議會本自律規則認定之。 - 營運規範:
自行訂立議會內部提案、討論、表決等各種議事規則、議員質詢辦法、聽證辦法等。基於議會運作及功能上的需要,可自行調整設定。有關議員是否違反議事規則,並非司法審查對象。於個案發生是否遵守自律規則之爭議時,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基於議會自律原則,態度上多不予介入。 - 自律懲戒: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9條規範民意代表因違反自律規則而須受到之懲戒,此係為了維持議會內部秩序所為之必要規範,例如該條第2項說明民意代表就違反自律規則情形之輕重,可能受紀律委員會或小組議決以口頭道歉、書面道歉、申誡或定期停止出席會議等不同程度的懲戒,自律懲戒不涉及身分的剝奪,最嚴厲者係定期停止出席會議。又前述處分是否為司法審理之範圍?最高法院認為,司法對議會自律應予一定程度的尊重,是「司法審查密度」的問題,而非地方議會就自律事項所作之決定,不屬於司法審查對象。
- 參考資料:
- 方彥鈞(2025)。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高點。
- 李鴻禧(1990)。議會自律權之比較憲法底研究(上)-兼談地方議員之免責特權。臺大法學論叢,20(1),23-63。
- 劉文仕(2022)。地方制度法釋疑(增訂第五版)。五南。
- 相關試題:
- 108委升薦地方政府與政治第二題
關鍵詞
議會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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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時政動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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