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職時政動態區 歷期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之民眾黨提案版本(時政入試新觀念)
篇名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之民眾黨提案版本(時政入試新觀念)
作者
方彥鈞
說明
發佈時間:20241129

關於近期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的另一個黨團提案版本來自於民眾黨,雖該黨於立法院中僅有少數席次,惟仍透過黨團提出自己的修正版本,因此同時予以討論。先前的文章已分析過國民黨所提案的修法版本,分析的基礎建立於學者與專家於論壇中所提出的修法建議,再次羅列如次:1.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2.擴大地方政府財政規模;3.取消比例法,劃定統一分配公式;4.健全地方政府財政紀律(前進城市論壇,2022)。本文仍然會依據上次四項修法共識作為分析基準,以民眾黨提出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版分析如下:

  1. 遺產與贈與稅由50%給直轄市、80%給鄉(鎮、市)修正為60%給地方政府;土增稅則是由20%繳給中央分配給縣(市),改為全部歸地方政府。營利事業所得稅5%在直轄市及縣(市)徵起,分給該直轄市與縣(市),但以不超過其自籌財源10%為限。此一修正目的在於擴大地方財政的稅基,且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分配給予地方政府增加租稅的誘因。
  2. 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稅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直轄市及縣(市);營業稅總額剪除1.5%稽徵經費與統一發票獎金後,全部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原有於分配公式中的貨物稅則刪除。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總額係以98%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比原本的96%提高2%。如此的修正提高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稅基。
  3. 關於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設定了基礎的分配標準:各該直轄市與縣(市)之基準財政收支差額,鄉(鎮、市)則併入縣計算,縣應提撥一定金額並訂定規定分配予鄉(鎮、市)、前項分配後之賸餘款80%依各該直轄市與縣(市)最有利指標公式分配、前述賸餘20%則依據直轄市與縣(市)財政努力與績效分配。前述詳細分配的公式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訂定。前述修正明確在法律層級設定較為廣泛的標準,並將詳細的公式訂定交由委員會。
  4. 承上,該委員會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專家學者與地方政府共同組成,其組織、職責與運作方式由行政院訂定。委員會的設置係本提案版本最大的變革,其中較為重要者明顯是委員會須有地方政府的參與,明顯打破過往由上而下的分配方式;又縣政府統籌分配予鄉(鎮、市)的規定亦須洽商鄉(鎮、市)後定之,且不得低於總額90%。
  5. 提案亦修正補助款制度,一般性補助款的補助不得低於前一年度所得稅總收入10%與貨物稅總收入10%之合計數,且明訂該補助款的補助標準為:教育經費、社會福利經費與基本設施經費,再設定透明化的公式計算。又計畫型補助款亦須依據特定事項補助,且訂定客觀、透明化之審查基準與處理原則及管考規定。
  6. 針對財政紀律的部分則是賦予中央管考地方政府施政效能之權限,而得以增減分配一般性補助款;又地方政府違反一般性補助款的支用範圍、用途或應有之施政計畫或有應負擔之經費不負擔,則是可依情況暫停撥付或扣減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

綜上而言,民眾黨的修法版本處理的事項顯比國民黨提案版本較為全面,不僅處理統籌分配稅款,亦修訂補助款最為人詬病的不透明問題,同時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財政紀律,顯然是一個較為完整與接近修法共識的版本;而國民黨版本最大的問題在於將比立法提升至法律層級,是難稱其屬於合理與透明的分配公式。惟,民眾黨提案版本仍有幾點疑慮容筆者提醒:

  1. 在提升地方財政稅基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稅基之下,減少的是中央政府的財政預算,然此效果是一體兩面,一方面能使中央政府更加謹慎地運用預算,減少各種無謂的補助性政策,例如租屋補貼、生育津貼、新青安貸款利率補貼、汽車舊換新五萬補助、電動機車購置補助…等;另一方面則是要擔憂減少的預算是否會影響到正常的政務推行。但總體而言,在中央政府減少預算的情況下,若其欲推行全國性的政策需要地方政府財力與人力的配合,至少兩者會處於較為平等的對談地位,而非中央給錢地方辦事的層級節制關係。
  2.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的相關權限交給行政院訂定,而必須包含地方政府人員的規定無疑是落實大法官釋字第550號的內涵。然而此等委員會最大的問題在於各類型委員的比例以及他們之間的互動關係,最大的問題在於如果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的委員占比過半,那麼專家學者的話語空間將極度被壓縮。換言之,中央與地方有著自治監督的關係,地方政府的委員若非地方行政首長,則難以在與行政院官員對談中取得平等地位,若不能取得平等地位,又中央與地方官員人數過半,則整個委員為無疑是被行政院掌握。
  3. 財政紀律的部分則是賦予中央政府得抵扣地方政府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之權限,此舉是為了財政紀律,然就地方民主的理論而言,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並非中央可扣減之項目。蓋中央的稅收皆是徵收於地方居民,因此普通統籌非配稅款是中央必須強制發還地方之款項(陳建朝,2004),賦予中央抵扣該款項的權限恐使中央擴權;另外,補助款則沒有此項問題,該款項本適用於調節地方政府財政虛盈,用於中央落實地方財政紀律的標的,當屬合理。

本次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法是否為政策之窗,不得而知,至少是在25年以來難得可見的修法契機,然而現行送出的版本是以國民黨的版本為主,其中仍有許多地方值得再思考修正如前述。財政部若認為涉及國家預算的資源重分配事項如此的重要,亦請盡速提出行政院的版本確立府方的意向,在各版本都齊全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實質的討論。

    參考資料:
  1.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
  2. 丘昌泰(2020)。地方政府與政治(修訂二版)。三民。
  3. 前進城市論壇(2022年3月5日)。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之檢討與展望議事手冊。中國文化大學。
  4. 陳建朝(2004年5月21日)。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之比較。台灣法律網

    相關試題:
  1. 105地方特考三等地方政府與政治第三題
關鍵詞
財政收支劃分法、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財政紀律
刊名
公職時政動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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