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財政困窘的問題有許多原因導致,其中最為人詬病者乃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府際財政轉移(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transfer),其包含三種:「稅收分成」、「統籌」與「補助」制度(曾巨威,2001:13)。黃德芬與王肇蘭(2015:61)研究我國地方政府的移轉收入分為兩種:依公式分配的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影響地方政府甚巨者無疑是「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以前者而言,主要的分配規範訂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且該法自1999年公布實施至今尚未修正,被許多學者與政治人物抨擊,並認為是造成地方政府財政孱弱的法制上因素。
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造成地方政府財政上面臨兩種不均:「垂直不均」與「水平不均」,本文欲聚焦討論乃前者。所謂的水平不均係指府際財政轉移的統籌分配稅款,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或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兩者的分配失衡產生的不均衡狀態。依據我國過往的狀況和法制,大部分的稅收集中於中央政府手中,實際分配為統籌分配稅款之數額並不足,因此地方政府無法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獲得充足財源。解決此問題的根本方式實為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統籌分配稅款之稅基,使其擴大,在稅基擴大的基礎下,每個地方政府自能從該稅款獲得更多分配。
過去二十幾年間,在立法院曾經出現78個修正版本,有行政院的版本、黨團提案版本與立委提案版本。經歸納後,以三個主要的全面修正版本為討論,分別為扁政府行政院版(2001、2007、2008)、馬英九政府行政院版(2012)與民進黨黨團版(2012),此三個版本對於關鍵重點存在高度改革共識。三大版本皆欲矯正垂直不均與水平不均的問題(前進城市論壇,2022)。據此,為解決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產生的垂直不均問題,能以「擴大分配稅基」的方式進行修正。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意即依據現行制度,統籌分配稅款的稅基有:所得稅之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與貨物稅之10%;另依據同法第12第2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意即在縣(市)徵收的土地增值稅之20%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若依據前述各種修正版本的共識,假設改革方向設在「所得稅之6%、營業稅之100%與菸酒稅之81%」納入統籌分配稅款由中央進行分配,此舉將擴大統籌分配稅款之稅基。某立法委員於4月份質詢財政部長時,遂以前述改革版本與現行版本,並以2022年統籌分配稅款進行試算,結論得出:現行分配版本之統籌分配稅款為4,049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3,806億,特別統籌分配稅款243億;改革版本則試算出統籌分配稅款為7,047億,普統統籌分配稅款6,625億,特別統籌分配稅款422億。很明顯的,改革版本的普統統籌分配稅款增加為6,625億,明顯的將分配稅基擴大。
前述擴大分配稅基的方式固然能解決統籌分配稅款現行分配導致的垂直不均問題,惟應注意,在擴大中央的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稅基的同時,不能減少在稅源分立制度下原本屬於地方政府應得之稅收,否則將招致反效果。意即,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稅基導致減損地方政府地方稅收,將使得中央政府在府際關係中獲得較大的權力,能支配地方政府的治理,且加劇分配水平不均的問題。蓋統籌分配稅款具有重分配制度的性質(redistributive policy)(林全,1995),對於國家整體資源分配具有重大的意義。
- 參考資料:
- 林全(1995)。我國統籌分配稅的財政分配功能及理想分配公式之探討。經社法制論叢,15,119-156。
- 黃國昌(黃國昌)(2023年4月1日)。【國昌質詢】財政分配不均視而不見 承諾的改革持續跳票|2024-04-01|財政委員會。Youtube。
- 曾巨威(2001年6月)。如何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分配激勵地方政府開闢財源(RDEC-RES-089-051)。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 前進城市論壇(2022年3月5日)。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之檢討與展望議事手冊。中國文化大學。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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