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1日,國內各大平面電子媒體別報導「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議題,特別指出「政府約聘人員滿3年轉有職等職務」的制度變革爭議,甚至有論者指出未來政府體系中會有越來越多「口譯哥」的非經考試用人現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於7月12日開始連發了三篇新聞稿澄清。但同時政論節目、媒體以及輿論也「打成一團」,諸多在野黨立委也表聲明抨擊執政當局正準備開啟「分贓制度」(spoils system,又譯「獵官制度」)大門。
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身為公共行政以及人事行政的學子,還有備考同學,不妨藉此一機會審視「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事實與價值,並且運用所學來探討目前的現象,才不致落入「喧擾多數」攪動的洪流漩渦之中。當然,先提醒重點,無論草案有沒有通過,要當政府的「主力」人力,擁有充分的職權與保障,仍然只有經過「公務人員考試」一途。
剖析政府的人力運用現況的事實
目前政府內的人員類別,如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3條之規定作為區分基準,分別如下:
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立醫院職員。
第二類: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第四類: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第五類: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本次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欲優化的制度對象即屬第二類人員中「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而目前為何需要進用聘僱用人員?主要原因有:
㈠行政任務擴張的現狀
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90號裁定曾指出,「往昔國家之行政任務,主要在於行使公權力之干涉行政,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被定性為特別權力關係,將公務員關係限定於終身任用之職業公務員,此固有其時代背景,惟時至今日,國家行政任務擴張,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相互交融,在人事行政制度上,有種種進用行政人員或其他公務員之方式,其任用資格及程序各有不同,且凡屬公務員,無論其職務性質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外觀上均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司法院釋字第39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也就是說,當國家肩負「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任務時,就需要更多的人力投入,而且現實世界早非單由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在服務人民。
㈡編制內人力員額精簡的事實
何謂編制內人力?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總員額法第6條又規定,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簡言之,依法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就是「編制內人力」的主力。
可是,從中央政府來看,總員額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然後,控管地方政府員額依據的「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章以下關於員額與編制的規定,主要依據「人口數」決定。
當中央政府員額被劃了天花板,少子女化從國安危機的口號成樸實無華的日常時,有限的編制內人力,絕對不足以因應當前行政任務擴張的公共服務需要。
㈢聘僱用人員長期欠缺權利保障
在公務機關內服務,職責為基本,且享有權利亦負擔義務,一旦失職或違反義務將遭致懲罰。目前聘僱用人員都是「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投保勞工保險,也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然而,由於聘僱用人員並不是公務人員,他們是跟機關遷行政契約的公務員,因此過去針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案例都將他們「排除適用」或是「部分排除」。
這將導致一些不利的現象,例如,遇到公務機關內的糾紛與問題,只能內部申訴,不可能救濟。可是,公務人員是可以爭取「行政訴訟」的機會的,其他機關內的勞工(像是臨時人員)也可以用勞動基準法抗衡,但是目前的聘僱用人員是無法爭取權利的。
因此,才會有此草案的提出!下面的文章,我們再繼續分析「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價值與反思
所謂法令,例如現行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