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3月7日通過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草案,此無疑源自於去年的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後,許多職業駕駛人被檢舉開罰記點,導致駕駛執照被吊扣,因而使得職業駕駛集體向交通部抗議陳情,最終產生這次的行政院修法。行政院針對道交條例部分交通違規罰緩1,200元以下之違規態樣取消民眾檢舉及記點,前述違規態樣總計10項,羅列如次: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 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
-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如此的修法草案已經引起許多路權團體的抗議,痛批政府是放任駕駛者任意違規卻不用受到懲罰,此將使得未來駕駛人更加無視道交條例而肆意違法,有害於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這些團體提到的一個問題是:「為何違反交通規則者如此多」以及「未來這些違法者將不會受到懲罰」,此兩個問題實質上皆可使用M. Olson所提出「集體行動理論」(collective action theory)解釋。
針對第一個問題,為何違反交通規則者如此多?首先,我們必須認定所有車輛駕駛人屬於同一群團體,他們遵守道交條例所追求的是「所有用路人的交通安全」,者種追求的目標是一種「集體財」(collective goods)(Olson,1971:35),既然是一種集體財則所有參加的人都可以享受到,理論上所有人皆須付出成本以追求集體財,但當某人發現他可以不付出成本卻享受到集體財時,則他會開始減少付出追求集體財的成本,但他仍然不斷地在享受集體財,此種行為即所謂的「搭便車」(free-rider)。換言之,所有車輛駕駛人因為遵守道交條例而獲得交通安全,但當某駕駛人偶爾為一己之便違規時卻發現仍能享有交通安全,他未來會為了自己的便利不斷地違反道交條例。至於第二個問題以解決搭便車問題的角度出發,Olson(1971:51)認為解決搭便車的問題必須仰賴「選擇性誘因」(selective incentive),也就是提供誘因給某些特定的成員,之所以必須是選擇性的係因為能排除其他為對追求集體財付出成本者,而選擇性誘因又可分為「正面」(positive)或「負面」(negative),如此可以懲罰那些不為團體行動付出成本者,以及獎勵那些為團體行動付出成本者。以現行道交條例而言,似乎並沒有所謂的正面選擇性誘因,而負面選擇性誘因應為道交條例的行政罰緩、記點、講習或吊扣銷駕照…等,既然已經存在搭便車問題,卻又將負面選擇性誘因取消,未來搭便車者受到懲罰的程度會愈來愈低,甚至可能會影響原本守法的駕駛人轉變成為搭便車者。
因此,以集體行動理論的角度出發,所謂的違規者即搭便車者,是一群享受集體財卻不願意付出成本,也因為所需付出的成本機近於零,因而只要有其他一丁點的利益就足以促使他們違反到交條例,例如違規停車買早餐、違停於人行道、機車行駛人行道、騎車使用手機…等,因為這些行為幾乎不會有任何成本產生,但他們仍能享受其他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所創造的交通安全環境並獲得其他攸關自身的利益。搭便車的問題所需要的解決方式即選擇性誘因,若以正面選擇性誘因而言,現行民眾檢舉制度並沒有任何獎勵金設置,若能有獎勵金設置則可形成一種正面選擇性誘因,因為檢舉者協助團體內所有成員辨識並且有機會懲罰搭便車者;若有負面選擇性誘因,自屬於道交條例內所規範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各種行政罰,但必須確保的是執法機關,意即警察機關及單位能確實執行法律規定,方能使負面選擇性誘因產生效果。因此,行政院定案的道交條例修正草案不啻是把選擇性誘因的效果大幅度的減弱,如此恐無益於減少搭便車的問題,亦有可能加劇,俗話說:「打不過就加入」,若今日有位守法的駕駛人,為了買早餐尋找停車格花費10分鐘,並且繳交停車費30元,而有另外一位搭便車者直接並排停車買早餐,3分鐘買完離開,沒有被開罰單,反而守法駕駛人的車輛被並排違停車輛擋住無法離開。這種成本極低的情況對於原本守法駕駛人吸引力極大,也會認知道原來守法必須承擔其他搭便車者拋棄的成本,那麼原本守法的駕駛人未來極有可能選擇轉變為搭便車者。
公共政策之研擬應有完整的政策報告說明,以說服全體民眾關於公共政策施行之目標與相關細節,其中又以目標最為重要,蓋所有的政策內容都應朝著目標前進。國內學者丘昌泰(2022:4-5)認為:公共政策是公權威當局為解決社會關切的關聯性問題,所進行一系列行動或不行動的選擇活動,以改善問題,促進社會福祉,據此,公共政策是「問題導向」與「目的導向」,兩者之關聯性在於:「公共政策之目的在於解決某些社會問題」。依據集體行動理論,若行政院想解決的問題是交通安全,限縮檢舉、取消記點如此削弱選擇性誘因的方案不應成為政策內容,惟依據行政院修正法案說明,並沒有任何清楚的說明想解決什麼問題,又或是問題根本不在於影響職業駕駛生計,而是整個交通制度皆應檢討修正,例如考照制度、駕照更新、執法機關執法態度、交通標誌設置…等,吾人期待這些制度能同時地進行檢討和修正,才能真正地邁向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而非當問題被提出時,因為無法解決,只好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 參考資料:
- 丘昌泰(2022)。公共政策:基礎篇(六版)。巨流。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
- Olson, Mancur, Jr. (1971).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Harvard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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