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ocke作為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起始思想家,他的作品很大程度的影響了自由主義的思維,包含《政府論兩篇》(Two Treaties of Government)與《容忍書》(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前者標誌出Locke的天賦人權思維與政府的形成;後者則是顯示出政府應尊重人民的信仰自由,以及對於異己教義的接納,然而Locke於該書的論證是基於政教分離之目的,以使文明政府(civil government)能有效的統治,因而對於不寬容的討論僅止步於不理性,並沒有討論道德與否(陳思賢,1997:159)。
「寬容」(toleration)作為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應具備怎樣的內涵呢?以Locke支持宗教自由的角度而言,宗教信仰屬於個人(private)事務,因此延伸至所有私人的範疇,皆如同個人的宗教信仰屬於道德議題,因而適用寬容的原則(Heywood,2012/2016:36)。此外,彌爾(John S. Mill)在《論自由》(On Liberty)一書中說明寬容對於個人和社會都是重要的,不僅有助於個人道德自我發展,亦有助於社會整體活力和健康,所有的理念在自由市場競爭,真理才會浮現,好的理念會取代壞的理念(Heywood,2012/2016)。因此,在寬容的價值觀影響下,自由主義的使徒們應具有「包容歧異」的精神才是,例如當代多元主義對於歧異的見解是,不同的利益和權力分散於不同的團體,也正是因為這些歧異和利益會彼此競爭才不會導致某種利益主宰政治和壟斷權力。
然而自喻為「自由主義式民主」(liberal democracy)的臺灣民主,真的有如此的「包容性」(inclusiveness)嗎?近年來發生於歐美國家的「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開始不斷地於臺灣上演,抱持著自認為價值絕對正確的特定群體大聲疾呼的要另一個群體道歉或有所懺悔的行動,否則將進行抵制或進行全面性的攻擊,至此似乎難見所謂自由主義式民主體制下應展現的包容性,反倒像是民族主義做出我/他、對/錯、光明/邪惡的二元對立爭辯,進而取得道德至高地位合理化任何「異端導正」的行為。例如美國在受到911恐怖攻擊後進行的反恐戰爭和相關反恐策略,高舉著反恐正義旗幟,另一方面則是侵犯伊斯蘭世界人民的人權而達到反恐目的。此顯示出自由主義所謂的容忍並非指道德上的中立,而只是有限度的包容,也就是緊包容納些具有包容性的觀點、價值與社會行為,對於「深層差異」(deep diversity)(Heywood,2012/2016:341)無法容忍。
若是偏向多元容忍的自由主義的立場,對於歧異的立場是,既然無法仲裁,就接受其並存,所謂的並存是讓各種歧異的理念自由的競爭,能獲得多數支持的立場方能立足(陳思賢,1997:163),此立場非常接近Mill對於寬容的看法,至少確保了歧異被包容,而非被進行異端導正,但也無可避免地要承擔在法律架構下的多元價值衝突。此過程無異吻合社會發展的進程,藉由各種理念與利益的競爭,使社會不斷的變遷並且能達到均衡社會;否則在於自由主義式民主的政治過程中,若允許追求齊一價值而強凌弱眾式地泯除歧異,此猶如政教合一的神權政體無所不用其極的消滅異端(陳思賢,1997:164)。
最後,吾人提供一點「自省」方式:「任何價值觀,無論它多麼道德上正確,若進入將其推向極端和唯一的過程,必然招致災難。」也就是我們自認為正確的價值觀,它的地位開始被提升至唯一或最高時,它幻化為一種信仰,進而產生區分我/他、對/錯與光明/邪惡的效果,因此後續若有任何脫離理性的行為都能藉此合理化,此種情況可見於民族主義、民粹主義與恐怖主義之中。若能確實發現前述情狀正在進行,不如停下腳步反思:「價值觀正確的界線在哪?有沒有反對的聲音?這些聲音反對的理由為何?」尤其當代許多政治人物、媒體和匿名粉專都在進行操弄,適時地停下腳步,「或許反能獲得更多的自由」。
- 參考資料:
- Heywood, Andrew(2020)。政治學(盛盈仙等譯;二版)。雙葉。(原著出版於2019)
- Heywood, Andrew(2016)。政治的意識形態(陳思賢;二版)。五南。(原著出版於2012)
- 陳思賢(1997)。選擇信仰的空間-奧古斯丁異端導正論與洛克寬容論。政治科學論叢,8,14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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