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文章「鄉(鎮、市)自治-To abolish or not, it is a question.」,文末已顯示吾人對於廢除鄉(鎮、市)自治的態度。詳細原因可自1996年的國家發展會議說起。當時會議的共識為「精省」與「取消鄉鎮市自治之選舉」,此兩項共識所欲達成的目標是廢除省的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與鄉(鎮、市)的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如此可將地方自治的層級確立為「二級」:中央政府-直轄市與縣(市)。薄慶玖(2001:63-65)說明過層級減少的優點,如增加行政效率、減少選舉花費、事權統一等。當時取消鄉鎮市自治選舉的目的在於降低黑金對於地方自治事務的影響。然吾人已在前篇文章論述過黑金並不會如此消失,只是轉往另外的陣地繼續發展經營。
至於二級化的意圖,若將時空環境放到今日,即便鄉(鎮、市)自治團體地位不在,直轄市仍下轄「山地原住民自治區」,雖其難謂有完整的自治權(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7參照),仍屬於一地方自治團體,換言之,只要山地原住民區為法定地方自治團體,二級化在我國地方自治制度即無法達成。
紀俊臣(2008)透過與18縣21鄉(鎮、市)長深度訪談後,有12鄉長贊成官派;邱昌泰(2020:227-229)說明鄉(鎮、市)選風不佳、無憲法作為自治法源、治理能力差且又財政困窘,因而認為鄉(鎮、市)未來須改為官派首長制。即便有此贊成意見支撐,甚至認為鄉(鎮、市)長官派只是完成未竟之事,站在反面立場贊成維持其自治地位者亦非少數。至此,官派制或法人制、廢除自治地位或維持自治地位,變成了二元選擇的零和遊戲(zero-sum game)。
但學者並非無注意到一個關鍵問題:鄉(鎮、市)長官派真的能解決其所遇到的這些問題嗎?紀俊臣(2008)即說明,改制並非不可行,但其他提升鄉(鎮、市) 自治效能、財政自主的配套措施與行政區劃必須同時進行;甚至於其近年的文章(紀俊臣,2016)藉由SWOT分析鄉(鎮、市)改制的可行性,結論仍是配套措施要先行,再尋求改制的機會,並強調制度並非永遠不變,而須符合時代需要。呂育誠(2016)亦有相同的見解,他先拋開二元選擇的困境,藉由三個層面,整體層面、個體層面與未來層面研析鄉(鎮、市)的特性,甚至鄉(鎮、市)自治制度的改變亦是未來可能發展的選項,如轉變微弱市長制、委員制、經理制等,但須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自己決定。
綜上,鄉(鎮、市)廢除自治團體地位一事,為避免落入二元對立的與零和遊戲之思考,處於當代的我們應具備新的思維,吾人整理如次:
1.鄉(鎮、市)目前遭遇的問題有哪些?
2.地方民眾對於鄉(鎮、市)改制的意見為何?
3.未來鄉(鎮、市)改制的主要方案有哪些?
4.前述的改制方案,哪個方案能真正解決鄉(鎮、市)遭遇的困境?
5.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應先行或同時執行。
至此,關於鄉(鎮、市)是否廢除自治地位的討論暫告一個段落。吾人希冀讀者面臨國家考試的考題,雖題目多詢問改為官派的正反意見爾,僅有少數一題請考生進行可行性分析,如此的題目容易使考生落入二元選擇的糾結中。本文提供讀者另一層次的思考,回歸問題的本質,再評估各種改善方案,以確定何者有效。讀者未來遭遇類似的問題時,不妨用此種思考模式面對,將能使思考與結論都更加深化。
- 參考文獻:
- 丘昌泰(2020)。地方政府與政治(修訂二版)。三民。
- 呂育誠(2016)。鄉鎮市長官派-是非題或選擇題?。新社會政策,(47),49-52。
- 紀俊臣(2016)。鄉(鎮、市)改制可行性分析。中國地方自治,69(4),3-24。
───(2008)。鄉(鎮、市)自製效能檢討與改革配套措施之研究。內政部。
───(2001年12月)。行政區劃與鄉鎮市自治問題之研究(RDEC-RES-090-019)。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 薄慶玖(2001)。地方政府與政治(五版)。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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