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8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考試院組織法,將考試委員名額由原來19人降低為7-9人,任期亦由原來之6年改為4年,為人事行政的學術界與實務界投下震撼彈。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來說,考試院是陌生且神祕的機關,但踏入國家考試的領域,就必須要對國家考試的主管機關有所認識,政策上的重大變革更具有考情風向指標的參考價值,以下將藉由此次的制度變革,探討未來國家考試的考情趨勢。
一、考試院決定了什麼?少了考試委員又如何?
事實上,辦理國家考試的業務機關並非考試院,而是其所屬的考選部。可是,關於國家考銓事項的重要規定,在「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1條中規定:「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及事例……。」也就是說,考試院是決定方向的大腦,考選部則是執行方案的手足。
在過去,考試委員有19人,是為了強調國家考試的公正性與專業性,透過考試委員作為著各種的學識專業領域之代表,在考試委員人數精簡後,文官選才的專業領域將被限縮。因此,考試院能夠「影響」學術的能量更少了,被「學術」影響的機會則更多了。
二、考試委員的資格改變產生的化學變化
以下是考試委員任命資格的新舊法對照,可以發現將「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以及「富有政治經驗」的要件刪除了。事實上,考試院存在的制度價值,除為國掄才、規劃制訂政府人事法規、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以外,更具有維持廣義考試權「政治中立」,以及避免文官制度受政治汙染的價值。將考試委員資格條件更加以限縮,目的也是避免「政治分贓」的疑慮。
不過,「政治是妥協的藝術(Politics is the art of compromise)」,也是「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D. Easton, 1953),去除政治性後若是帶來純然的學術研究風格,作風上往往更加偏向理想與激進。當然不乏有「御用學者」進駐的質疑,但是「搞政治」跟「搞學術」還是不一樣的,強調實證以及發揮測驗的信效度,勢必成為未來考試命題的價值核心。
條次 |
新法 |
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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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修正) |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
三、傾向貫徹行政首長的意志
過去,考試院自詡為「超然獨立」的最高人事主管機關,原因並不單單只是與行政院分別立足於中央行政機關一級機關的地位而已。箇中關鍵,是因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以及考試委員的任期是「6年」,也就是說,考試院首長與總統的「4年」任期不同步,會出現「國民黨政府」任命的考試院長在「民進黨政府」執政的期間,推動前朝考選政策的尷尬局面,反之亦然。
而這種不同步,容易導致政策真空期,或使得考試院處於看守狀況,僅持續處理一些已提出但未完成的工作,不會提出嶄新或突破性的政策(蘇偉業,2019) 。在考試院院長等職務任期與總統任期「切齊」以後,考試院與行政院能在我國整體的人力資源策略目標確認後,加以整合資源。例如,行政院具有各部會的行政資源與技術可資運用,應可作為考試院強化人力甄補技術之參照。不過,也使考選政策更容易隨著執政黨的意志擺盪。
四、結論
公共組織的本分是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當然也是落實政策目標的媒介,靜態的組織制度結構,就是動態的行政管理作為的基礎。針對局勢發展,與其預測「考試院的層峰人士」會做些什麼事,不如先分析考試院的組織制度形成什麼空間供新任人員發揮,更為實在。下一篇,我們將在此基礎認識下,談談考生備考時該注意些什麼!
蘇偉業(2019)。我國另類人事體制下的另類文官制度發展:是否仍要另類下去?政策與人力管理,第10卷,第1期,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