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新竹市政府於民國112年5月6日辦理舊港里轄內海關支署及導航標桿(下稱「係爭標竿」)現勘,經現勘委員認為具文化資產價值,新竹市政府遂於112年10月7日召開「新竹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遺址、文化景觀類審議委員會」(下稱新竹市古蹟審議委員會)112年度第3次會議,該次會議決議結果為:「指定『舊港導航標桿』為本市市定古蹟,種類:燈塔,坐落地號:本市○○段○○○○號、○○○部分地號,共兩筆。」新竹市政府依此決議,將系爭標桿指定為市定古蹟,以113年1月26日府授文資字第1130126722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指定系爭標桿為市定古蹟。係爭標竿矗立所在地的地主A因此不滿,該標竿頂多為歷史建築,而不是古蹟。追查後才得知,新竹市古蹟審議委員會當初考量:「審查委員認為……只有指定為古蹟後,才有罰責,及稅捐上減免的優惠,故就指定為古蹟。」。試問該指定古蹟之處分有無違法?又如A不服指定古蹟之處分,認為新竹市政府就係爭標竿指定為古蹟之處分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該處分?(25分)
【參考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第6條第1項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與裁量濫用原則,以及判斷餘地。在不同的專業行政法規中,判斷餘地是最常被行政機關於爭訟程序中主張的。藉由本題,也可以充分了解有關裁量與判斷之不同。
- 難度
- ★★★★☆
- 誤區
-
- 裁量與判斷是不同的概念,裁量是針對法律效果,判斷是針對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 裁量濫用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關聯,故在作答上需要留意同時都要提到。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4年9月,五版,頁4-14~4-22、4-28~4-29。
- 正解
-
- 第一小題,先敘明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裁量之關聯性,接著涵攝本題進而得出新竹市政府指定古蹟之處分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
- 第二小題,需先說明判斷餘地之概念於案例,再敘明本題文化資產保存業務,是涉及高度專業性之判斷餘地,故法院在此需要降低審查密度,僅得就古蹟指定處分之部分合法性審查有無判斷瑕疵之違法。
- 參考詳解
- (一)新竹市政府指定古蹟之處分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有裁量濫用之違法:
- 按行政法上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源自於憲法比例原則之子原則「合目的性原則」而來。行政程序法第10條亦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若其行為本身之目的不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則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亦構成裁量濫用。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逾越法規授權之範圍或目的,則構成裁量瑕疵,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得對之撤銷。
- 經查,新竹市政府於審議系爭標竿是否具有文化資產之價值,因而得以處分指定為古蹟或者歷史建築,有廣泛之裁量空間。其裁量必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之要件為裁量。然本題審查系爭標竿之古蹟審議委員會只考量「指定為古蹟後,才有罰責,及稅捐上減免的優惠」等情,並非就上述第三條第1款系爭標竿究竟是不是「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而是納入無關的罰責及稅捐優惠之考慮。是原處分依上述理由將系爭標竿指定為古蹟,納入無關之考量 ,處分之目的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古蹟之目的不符,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有裁量濫用之違法。
- (二)行政法院應採降低審查密度之方式審查該處分:
- 按行政機關判斷一客觀事態有無該當法律之構成要件,原則上行政法院得對行政機關行使判斷之情形,即無論是行政機關針對確定法律概念或不確定法律概念構成要件的涵攝,皆得為完全之審查,因為涉及是否正確適用法律之合法性問題。
- 然例外情形,如機關針對特別領域之行政事務有特別專業性 ,則機關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即司法權應尊重該機關對於事實是否合乎法律之判斷,審查密度降低,僅就下列8種合法性事由為審查,審查是否有「判斷瑕疵」:
(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例如平等原則等。 - 經查,本題就系爭標竿得否被指定為市定古蹟之構成要件,關鍵在於系爭標竿是否為「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文資法第3條第1款第1目),其中「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等要件要素,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且須經主管機關經正當法律程序基於專業之古蹟審議委員會先為審議,且是否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有高度專業評價性,非一般不懂歷史文化及藝術方法和脈絡之人得以輕易判斷。故一古老建築物等是否該當上述文資法第3條第1款第1目「古蹟」之判斷,新竹市政府在此享有判斷餘地。A若欲對原處分就古蹟要件認定部分爭執,則行政法院對原處分判斷之審查,應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審查上述8種行政機關之判斷瑕疵之違法情事,若有上述8種判斷瑕疵之情形,才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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