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我國直轄市、市、縣轄市之設置條件為何?是否需做調整?試論述之。
(100薦升簡)
- 解析
-
此問題必須關聯至「行政區劃」之問題,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6條與第7條之1,皆是於行政區劃程序法尚未立法完成前,目前行政區劃的法制規範。細究市之設置條件,非常簡陋,可批判處甚多;若將觀點提升至行政區劃角度,那麼整個設置程序上存在更大的瑕疵。本題僅問設置條件,但並非不能探討「設置程序問題」,所以作答時,必須有此種層次的思考。未來出現類似的考題,必然直接探討行政區劃。
- 難度
- ★★☆☆☆
- 相關試題
-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市制」有那三種型態?設置標準各為何?您認為目前的市制有何問題必須改革?(111地3)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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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寫出規定之條號,簡述標準之問題與能改進之建議。
- 主體:敘述三種市制設置條件,與論述改進建議。
- 結語:批評行政區劃程序法遲未能完成立法/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範直轄市、市與縣轄市設置之條件,其係屬所謂行政區劃,地方自治團體欲設置需依同法第6條作為設置程序規範。然該法第4條簡陋的設置條件規範,僅有人口數屬於客觀條件,其餘政治、文化、經濟、都會發展…等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難有客觀及一致性之標準可遵循,最終將取決於上級自治監督機關的意志而定。其實,如自有財源比率、都會發展程度、人口集中度…等條件,都是在全球化的今日應納入的條件,以確保地方自治團體擁有治理能力與競爭力。茲就題示,分析如次:
- (一)直轄市、市與縣轄市之設置條件
- 直轄市設置條件:
(1)必要條件:
以人口為數為必要條件,須達125萬人以上之地區。
(2)充分條件:
政治條件、經濟條件、文化條件與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 - 市之設置條件:
(1)必要條件:
以人口為數為必要條件,須達125萬人以上之地區。
(2)充分條件:
政治條件、經濟條件、文化條件與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 - 縣轄市設置條件:
(1)必要條件:
以人口為數為必要條件,須達1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之地區。
(2)充分條件:
政治、經濟與文化上具有重要性。
- 直轄市設置條件:
- (二)設置條件之調整建議
- 需有客觀標準作為依據:
前述設置條件中,僅有人口數係客觀可實際測量之標準,其餘政治條件、經濟條件、文化條件、都會發展…等語,皆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易言之,前述條件如何達到重要的程度,係屬內政部與行政院之裁量權,需依其主觀認定為準,不僅設置條件不明確,亦使地方自治團體無法確定治理的努力方向。 - 應有自有財源與都會產業結構作為指標:
在全球化的時代,地方政府的重要性不僅在國家內,更需與全球其他城市競爭,因此,設置之條件應納入地方自治團體自有財源比例與都會產業結構等作為指標,已確定該地方自治團體有能力作為一個直轄市、市或縣轄市。 - 人口數應注意都市人口集中度:
當前設置條件的人口數量,僅為數量上之標準,並無涉人口集中度、密度或都市化程度。因此,除了客觀人口數作為條件,應將人口集中度與密度納入指標。 - 設置程序應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參與:
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提供地方自治團體設置之標準,地方自治團體認為滿足該標準後,經地方立法機關同意,便可以將設置的請求報請上級自治機關核定。換言之,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掌握地方自治團體能否設置成功的最終決定權,此對地方自治權無疑是一種侵犯。因此,未來修正設置條件時,應一併檢討設置過程,其實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已有相關規範,但該法遲遲無法完成立法。
- 需有客觀標準作為依據:
- (字數: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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