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鄉(鎮、市)改制為非自治法人之可行性如何?試析論之。
(105高考)
- 解析
-
以往考點會在廢除鄉鎮市自治法人優缺點之討論,惟本題將此延伸至可行性分析。基此,可行性分析最後一定會有個結論「到底可行或不可行」,此處需要考生做出價值判斷。請務必選一個方向寫,優缺點兼論,沒有價值判斷者,最後將無法確立是否有可行性。若可行性分析沒有結論,何苦分析?
- 難度
- ★★★☆☆
- 相關試題
- 廢除鄉(鎮、市)級地方選舉是一個長期持續被關注的議題,而第10屆立法委員上任後,也隨即有立法委員提出廢除地方鄉(鎮、市)級選舉的提案。請問廢除鄉(鎮、市)級地方選舉對於我國地方政府體系所造成的影響為何?而支持與反對的主要論點又為何?(109身障特考四等)
- 正解
-
- 破題:簡述廢除鄉鎮市自治公法人的優缺點敘述且訂下是否有可行性之結論。
- 主體:依據可行性分析的標準與自行建構的標準,往破題所下之結論推理。
- 結語:總結可行與否判斷/國內學者所認為之其他見解/可不寫。
- 參考詳解
- 鄉(鎮、市)廢除自治法人地位之討論起於1996年之國家發展會議,認為鄉(鎮、市)因財政、政治及黑金問題,復為地方自治毒瘤。然而經過近30年來的全球地方自治發展,許多先進民主國家與歐盟以「輔助性原則」(subsidiaritsprinzip)賦予地方自治體更多權限,強化其治理功能。基此,鄉(鎮、市)非自治法人化之可行性於現今恐難以執行;或以功能的角度出發,例如日本政府對於市町村的整併,而非一味討論全部廢除,較具有實質意義。茲依題示,分析如次:
- (一)成本效益分析
- 在法律的修正成本上,廢除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之政策無須修正憲法,僅需針對地方制度法進行修正即可。因此修法成本極低。
- 以地方政府組織架構曾而論,廢除鄉鎮市自治涉及組織進裁減或整併,其所產生的的費用難以估計,且均以公共預算支應。
- 有論者認為組織層級減少可加速公文決行及往返期程以增加行政效率,然此論點恐無因果關係,公文決行及往返期程影響因素過多,難以層級減少此單一因素即能產生有行政效率的結果。
- (二)成本效能分析
- 鄉(鎮、市)非自治法人化後所預期增加的行政效率尚未有定論,對於地方民眾最重要的問題是:地方居民是否可因此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務?然此問題難以衡量。假若原本能於鄉(鎮、市)尚為地方自治團體時能處理的業務,經非自治法人化後需待縣政府決策,恐對於地方居民非屬良事。
- 鄉(鎮、市)財政困窘的問題並非只是行政區域劃分的問題,更是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地方稅法通則裡不利於鄉(鎮、市)之規定所導致,在該法尚未修正之前,將鄉(鎮、市)。
- (三)政治可行性分析
- 一旦鄉(鎮、市)非自治法人化,地方居民參與政治的管道將銳減。亦即人民於基層自治體訓練民權的機會被剝奪,恐有民主開倒車之嫌。
- 鄉(鎮、市)多財政困窘,自主財源比例極低,多依賴上級補助方以維持行政運作。在此問題尚未解決時,貿然將鄉(鎮、市)納入縣管轄,恐將使縣政府的財政情況雪上加霜。
- 地方民選公民人員的選舉將因鄉(鎮、市)非自治法人化而廢除,此將導致地方派系整併或消逝,屆時將引發地方的政治動亂。
- (四)以世界地方自治潮流-輔助性原則而言
- 鄉(鎮、市)非自法人化之討論起於我國1996年的國家發展會議,其年代久遠,當時的討論未必適合當今科技化、全球化、本土化、區域化…等地方自治趨勢與大環境的變遷。
- 1985年以來,相關國際組織陸續透過通過「歐洲地方自治憲章」、「世界地方自治宣言」、「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等文獻,作為反映全球化對地方自治的衝擊。其中最重要的原則乃「輔助性原則」。
- 輔助性原則敘明,指地方事務由地方自治團體優先處理,只要地方有能力及有意願處理的事務,應由地方自治團體優先處理,中央僅做事後性的介入。是以在監督設計上,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應以事後監督為主,而非事前。
- 若違反上述原則,不僅有違全球地方自治潮流,恐使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喪失應付全球化時代下的治理發展。
- 國內學者針對廢除鄉(鎮、市)自治法人問題進行討論,有認為行政區劃法的缺漏導致地方自治團體無法進行行政區劃係鄉(鎮、市)治理效能差的問題之一,亦有學者認為係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導致。不論因素為何,我們都不應落入「廢與不廢」的零和賽局(zero-sum game)中,或從功能角度思考如何強化鄉(鎮、市)治理能力為出發點,方能找到新的出路。
- (字數:1,322)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