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財經周報文章「房地合一2.0非自願交易相關規定」介紹關於11種短期「非自願」交易免課重稅的相關規定,其中個人部分包含7種。房地合一2.0版本有關稅率規定,將原先持有1年內課徵45%部分,調整成持有2年內就要課45%;原先持有1至2年內課35%,調整為持有2至5年也要課35%。亦即,在7月1日之後,處分2016年以後取得房地產,持有5年內至少會被課徵35%以上的重稅。但若個人以及營利事業因符合財政部公布之「非自願因素」,在短期必須脫手房地產,不會因短期交易被課重稅,而得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稅。
近來國稅局提醒7種個人適用「非自願」交易情況是有其相關條件,以下分點說明如下:
1.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此「非自願」條件須設立戶籍且實際居住、不能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之用之情況,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2. 個人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此「非自願」條件須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房地之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之情況。
3.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含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此「非自願」條件須為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之情況。
4.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此「非自願」條件須為本人、配偶、雙方父母、未成年少女或無謀生能力成年子女重大傷病或重大意外事故之情況。
5. 個人依據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此「非自願」條件須依「家暴防治法」申請之保護令,為了躲避對方而需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之情況。
6.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其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此「非自願」條件須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同意而出售共同持有之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之情況。
7.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者,及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金償還其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此「非自願」條件必須證明無足夠能力償還之情況。
以上7種樣態,個人即使是持有五年內短期出售,因屬於非自願交易,只課20%稅率,此外,即使虧錢出售房地產或無所得,亦須在交易日或移轉登記日之後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