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遭法拍之房地仍須報繳房地合一稅(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11123
【焦點短評】
A先生於2020年10月15日以1000萬元取得甲房地,但之後因財務出狀況,無力償還多筆債務,甲房地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拍定金額為1800萬元,拍定人B並於2021年8月1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問A先生是否須報繳房地合一稅?
根據規定只要個人是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地,不論屬於「自願因素」或「非自願因素」,交易房地後亦不論是有所得或產生虧損,皆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另若交易房地後有應納稅額者,則需依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自行繳納房地合一稅。
因此在此案例A先生必須以2021年8月2日起算30日內,亦即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申報。另外,此筆房地拍賣是於2021年8月1日拍定人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因持有期間不到兩年,根據房地合一稅2.0新制,適用稅率為45%。但根據財政部公布之個人「非自願樣態」包含有:
-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 個人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含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 個人依據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其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者,及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金償還其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以上七種樣態,因屬於非自願交易,只課20%稅率。
A先生符合財政部公布個人「非自願因素」: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含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雖然持有期間不到兩年,但因屬於非自願交易,只課20%稅率。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法拍、房地合一稅、非自願因素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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