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贈與不動產,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本文將分成「贈與時」及「贈與後出售」這兩階段進行解析。
配偶之間贈與不動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不論配偶之間如何相互進行移轉不動產,皆不會課徵贈與稅。但根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配偶之間贈與不動產,還是為贈與行為,須在契約成立日起算30日內報繳契稅。
若之後受贈不動產的配偶將其售出,將會產生以下問題:
1. 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稅(新制)」?
2. 若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其持有期間以及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受贈取得不動產其受贈來源為配偶,在日後出售時,可依據「配偶相互贈與前」,原取得該不動產的日期作為取得日。因此,當贈與前取得不動產時點為2016年1月1日之後,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若贈與前取得不動產時點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則適用「房地交易舊制」。
若配偶出售相互受贈之不動產經認定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持有期間之計算可合併配偶持有時間計算,亦可列報配偶原始取得成本。舉例來說,A先生在2017年7月1日以成本1000萬元購入一筆不動產,因這筆不動產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因此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而A先生在2019年6月30日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B小姐,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700萬元,但根據稅法規定,配偶之間贈與不動產不須課徵贈與稅;而B小姐於2020年6月30日將不動產售出,計算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是以A先生在2017年7月1日原取得日為取得日,取得成本也以A先生原始取得成本1000萬元為成本,計算房地合一稅1.0(2021年7月1日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2.0)持有期間3年(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