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在台灣已經超過 46 年歷史,正副品牌超過 400 家,大陸 30 家,美洲 7 家的知名美髮龍頭,在 2012 年時曾遭檢舉每店每月營業額超過 200,000 元,卻沒有開統一發票繳 5% 營業稅,反而每年只繳 1% 營業稅的稅金,如果以每年少繳破億元稅金來計算, 46 年來至少漏了 50 億稅。知名美髮龍頭出面說明,根據稅法要求,每個月營業額只要超過 200,000 元就得開發票,須繳 5% 營業稅,但是國稅局說有例外,理髮、計程車等行業不管營業額多寡,都只要繳 1% 稅金。但是知名美髮龍頭除了美髮事業,所有分店還兼賣副產品,如洗髮產品的銷售或美甲,而依據規定,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果有兼售美髮美容商品或美容相關服務,這是屬於理髮業與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須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若已達平均每月銷售額新台幣 200,000 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須按 5% 稅率課徵營業稅。根據此指控,知名美髮龍頭亦說明分店的營業項目如美容、美甲等均為委外經營,故營業金額跟知名美髮龍頭無關,澄清沒有逃漏稅 。
理髮業是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並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台幣 20 萬元)之限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左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一、理髮業。
二、沐浴業。
三、計程車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由以上規定可知,營業人若只是經營理髮項目,未銷售美容美髮產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等服務,得按 1% 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果有兼售美髮美容商品或美容相關服務,例如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與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這是屬於理髮業與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表示這與一般店家應相同,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若已達平均每月銷售額新台幣 200,000 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 5% 稅率課徵營業稅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