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用「列舉扣除」裡的捐贈部分, 對於政黨、政治團體以及擬參選人的捐贈,也就是大家俗稱的「政治獻金」,是可以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來申報扣除。依照規定,個人對於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最高為新台幣 10 萬元,並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政黨、政治團體以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並且金額最高為 20 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若對政黨的捐贈中,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 1% 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這些捐贈是不予認定。
若企業及民眾是透過「政府部門的捐款帳戶」進行捐款,這是等同於對政府的捐贈,因此不論是現金或是物資等實物,皆為核實認列且並無金額的限制。但若是企業及民眾所捐款的受贈人為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再由其轉供救災之用,其全年的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為限,可以做為列舉扣除的減稅金額會較受限制。此外捐贈寺廟香油錢部分,只要該寺廟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者,捐贈人於捐贈香油錢有取得收據,依法可以列舉扣除,全年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但是若為「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有「對價關係」的費用,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方面,是以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為限,但若對於政府、國防及勞軍的捐贈以及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物的贊助款部分,為核實認列且並無金額的限制。此外,捐贈土地給政府這部分,也是為核實認列且並無金額的限制。在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方面要注意的是,接受捐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為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以及財團組織,或者依照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為限。
除上述捐贈節稅管道之外,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從今年( 2019 年)起,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民眾只要透過教育部所設置的專戶捐贈給運動員,在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若捐贈給運動員「未指定對象」,可全數列舉扣除;但若捐贈給運動員「有指定對象」,可抵減的綜合所得額不得超過 20 %;但若捐贈者為運動員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則必須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