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請分析和解釋美國總統制下的權力分立(請按照第一權、第二權和第三權順序說明)和權力制衡的原則,以及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三個權力機關之間彼此如何進行權力制衡?
(113普考)
- 解析
- 本題屬於考古題重出,107年地特四等有幾乎一模一樣的試題,因此對於勤讀考古題的考生來說,這一題應該沒有太大的困難。近似的考題還出現在97年原民四等、97年調特四等、98年退轉三等、103年地特三等、106年升等以及112年升等考試。其中需要特別留意的「陷阱」是,題意要求要按照第一、二和第三權的順序加以說明,漏看這提示極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失分,這也是為何我們在考前不斷三叮嚀、四囑咐,各位在考場上要仔細審題的原因,因為國考中的試題每一個字句都有意義絕少廢詞。這一題的答題關鍵在於,題目中所謂第一、第二和第三權的順序究竟何指,我們在課堂上也未依此來區分,因此我們在這邊直接引述根本大法憲法的規定來界定,依照美國憲法條文第一條規範國會、第二條規範總統、第三條規範最高法院,因此可以推論第一權是立法權、第二權是行政權,第三權是司法權,確定這三權的順序後,兩個子題也就不是太大的問題。
另一方面,我們在考前的重點提示中也特別提到政府體制的考題在今(113)年要特別留意,我們在總複習班、申論寫作正解班以及狂作題班都有特別提醒,在狂作題班的練習題中,我們也有類似的模擬題。由於是考古題重出,因此有認真複習的考生拿到20分以上應當不是難題。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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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特別標明「美國總統制」,因此雖然總統制的國家很多,彼此間也有相似點,但不可將其他總統制國家的例子套用,這是一個「限定國家」的出題模式。
- 題目中述明要依照三權的順序作答,但三個權力如何排序不可自行論斷,必須有個論述邏輯存在。
- 由於子題和子題間的重疊性頗高,答題時切不可「原地打轉」把相同的內容一再重複,擠壓整篇篇幅的知識點。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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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3年,頁9-4~9-11。
-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申論題完全制霸》,台北:高點,2023年,頁9-3。
- 蘇世岳,政治學總複習班講義第一回,頁28。
- 蘇世岳,政治學狂作班複習考一,第四題。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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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可分成兩個也能分成三個子題,兩個子題的答法就是把權力分立和相互制衡視為一個獨立的子題;另一個子題則是針對美國三權制衡的實務作答。如果分成三個子題,就是分成權力分立、權力制衡和美國憲政實務三段。
- 正文部分,不論是兩個子題或是三個子題的答法,可以把原理原則和實務運作進行區分個別闡述,如此一來就不容易發生知識點重複的現象。
- 由於本題內容頗多,不建議在結語的部分再過度延伸,建議可以圍繞行政權和立法權一消一漲的實況略加闡述即可,甚至考量時間與篇幅因素可以「忍痛割愛」略去不寫。
- 參考詳解
- 政府體制(也稱為憲政體制、政體)為國家的最高規範是決定中央政府如何組成,政權如何轉移的制度性安排。當代民主國家中最常見的政府體制主要包括總統制、議會內閣制(簡稱內閣制)和半總統制(或稱行政雙首長制)三類。這三種政府體制主要以行政權歸屬以及行政與立法權間關係進行分類,其中民主國家的司法部門雖常被要求應獨立自主,但隨著三種權力關係的互動漸趨複雜,使得司法機關也經常被動地扮演政治性角色。總統制的典型代表性國家即為美國。以下即依題意分析和解釋美國總統制下的權力分立(按照第一權、第二權和第三權順序)和權力制衡的原則,以及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三個權力機關之間彼此如何進行權力制衡。
- (一)美國總統制的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原則
美國總統制餞行憲政主義,由此逐漸演進出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原則。憲政主義意味政府權力是受到限制也就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其強調以基本人權做為政府行為的底線,並以法治和人民的抵抗權制衡政府的侵害。有限政府是憲政精義所在,一般而言,有限政府的落實可透過制度的設計達成,而限制政府權力的重要方法包括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與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前者在民主國家中,通常將國家權力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而後者是指,這三者間不但有各自產生方式與獨自正當性基礎,彼此間也能透過機制設計相互牽制,以避免某一部門獨大侵害到人民的權利。美國的總統制(presidential government)即依循此兩項制度設計原理。 - 首先,美國之所以採行權力分立主要受到法國思想家Baron de Montesquieu所提三權分立影響。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是最完整提出要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學者。孟德斯鳩在其著作《法意》(Spirit of the Laws, 1748)一書中指出:「司法權若和立法權相結合,則司法者同時就是立法者,人民的生命和自由將給武斷的法律所蹂躪;司法權若和行政權相結合,則司法官同時就是行政官更容易利用暴力壓迫人民」。美國立國之因,即是殖民地人民權益受到英國國會的漠視,為此十三州殖民地為對抗英國國會提出:沒有代表就不繳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的主張,因此,美國憲法中的第一條的規範對象即是國會;而當美國總統與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第三順位代理人為眾議院議長(Speaker)。由此可窺見,立法機關在當代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可視為三權中的第一權。
- 其次,受到歷史上對英國殖民統治時期,殖民地總督權力過大的反彈,但基於國家的統一領導又不得不設立一個國家首長,因此在設置類似英王角色的「總統」並賦予實權的同時,進一步將其權力給予重重節制,這種人為地創設國家元首的做法,美國政治學者杭廷頓(S. Huntington)認為:「美國總統,事實上是原始君主立憲制的延續」,但相較於傳統君主的種種特權,美國的總統則受到民主原則的束縛。這使得美國憲法第二條規範的即是總統,可視為是第二權。第三權即是司法權,制憲初期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權並未受到重視,直到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院長馬歇爾(John Marshall, 1755~1835)才在「馬柏里控告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 1803)一案中,藉由司法審判獲得違憲審查權,得以判決國會與行政部門的作為,司法的獨立進一步確認其作為第三權的地位。
- 另一方面,權力制衡是指一個體系(通常是政府體系)內緊張關係所構成的網絡,其來自於權力分裂。這樣的體系追求獨立重要的特徵是互賴,以確保體系內各種權力組成能牽制其他部分。在所有自由主義式政治體系中制衡很常見,他們會透過某些制度性措施來將權力分割,但落實最徹底的是美國政治體系,這來自於早期憲政規劃藍圖,制衡不但存在於立法、行政與司法部門間(即權力分立),也存在於兩個議院的設計(兩院制),甚至也延伸到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美國開國元勳之一的James Madison即曾表示:「建構政府主要困難在於,一方面必須給予權力;另一方面則必須迫使政府自我節制」,由此即產生制衡觀點。
- 美國總統制下的制衡原則是自由式憲政主義的基石。它建立在這樣的假設上: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因此所有體制的統治都會趨向於強橫帶來壓抑。因此制衡目的在於,透過創造政府體系內部緊張來確保自由,以減低國家對於公民私人事務干預能力,個人自由也因為政府權力分割制衡而獲得拓展。這也就是美國制憲先賢所稱「要以野心制衡野心」。
- (二)美國三個權力機關的相互制衡
基於以上可以窺見,美國總統制的憲政運作是在權力分立的基礎上,建構權力間的相互制衡。其中美國「總統」扮演總統制下重要的角色,這包括美國總統同時身兼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與行政首長(head of government);其經形式上間接但實質上直接的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選出,具有憲法保障的固定任期,立法部門不能隨意使其去職;同時行政權集中於總統。內閣閣員(政務官員)均為總統任免是總統的僚屬和諮詢對象,只向總統負責不具副署權。由於,美國總統實質掌握行政大權,為避免一權獨大,美國制憲先賢除了將總統、國會與最高法院建立分立關係外,並形塑彼此間的相互制衡,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立法部門的國會議員同樣民選產生。總統與國會議員分別舉行選舉各具固定任期。
- 總統和內閣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反之亦然,且閣員不出席國會的任何會議備詢。
- 國會不得倒閣,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除非嚴重失職國會才可以彈劾(impeach)總統。
- 總統具有法案否決權(veto power)防止國會專橫,但議會也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制衡總統,包括法案提案權、預算權、人事同意權、條約同意權等。
- 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最高法院可針對政府政策及國會法案進行合憲性審查,國會得限制最高法院上訴管轄權,或通過憲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判決。
- 然而當代隨著行政權的擴張與國會的式微,如何節制美國總統的否決權也日益受到重視。然而美國總統行使否決權仍必需受到以下四點限制包括:總統否決權的行使必須於法律案送達總統後十日內行使。十日內不交國會覆議且國會不在休會中,該法律視同已得總統批准;其次,同一法案若已經總統否決又獲國會通過者(即反否決),不得再行使否決權;第三,原則上總統只能覆議整個法律案不得覆議其部分。但美國國會曾在1996年通過允許分項否決,1998遭最高法院宣告違憲,2006年新法再度允許總統可部分否決;最後美國總統不得對憲法修正案提出覆議。因為憲法修正案已經兩院各以三分之二絕對多數通過,總統不得再予否決,以示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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