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公行好初錫 歷期總統國情咨文:美國與法國的經驗,鮮時事評析
篇名
總統國情咨文:美國與法國的經驗,鮮時事評析
作者
蘇世岳
說明
發佈時間:20240813

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這一款次的規定一般即被引述為當代美國總統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的憲法依據。而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三項也有類似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和美國憲法規範不同的是,我國是將總統國情報告列於立法院的職權條次(第4條)內,但美國並非規定在第一條有關國會的職權中,而是將其列入第二條的總統職權,這應可以部分解釋為何我國條文用字是採用「得」,而非如同美國採用「應」。

無獨有偶,我國是在2005年修憲時將總統國情報告列入憲法規範,同樣採行半總統制的法國第五共和也在2008年修改憲法時寫入相似規定。近日,我國立法院修法將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並引進詢答制觸發行政院覆議。究竟美國和法國的憲政規定與運作經驗為何,是否可以提供我國修法參考,誠為一項嚴肅的憲政學習議題。

就憲法精神而言,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三款的國情報告,不但是美國總統的一項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同時義務的意味還高於權利。簡單來說,在美國聯邦憲法下與其將總統的國會報告視為「國情咨文權」,事實上它更接近於發表「國情咨文的義務」,這可以美國在台協會(AIT)於其官網上對於美國憲法的釋解一窺端倪,對於第二條第三款的官方解釋是:「總統每年向國會報告國家情況,像是總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與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會親自報告國家事務,而他們之後的100年間,大多數總統都是用書面報告再由國會閱讀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老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以及小羅斯福(Roosevelt)之後的所有總統也是親自向國會報告國家事務。最著名的國家元首報告包括門羅主義(the Monroe Doctrine)以及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綱領。」

其次,美國憲法雖規定「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但「經常」是多久也未明文指出。但從 1790 年美國首任總統華盛頓發表年度咨文 (Annual Message)開始,每年一次的年度報告便逐漸成為慣例。1945 年總統年度報告改稱為「國情咨文」(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取消「年度」名稱,同時從 1981 年雷根(R. Reagan)總統開始到最近一任 2021 年的拜登(J. Biden)總統,美國總統在新就職的第一年並不會發表正式國情咨文,而是就重要政策發表專題演講(Topical Speeches ),這也逐漸成為慣例。此外僅有在少數情況下,例如在兩屆政府交接期間,一年中才會有發表兩次國情咨文的情形,例如1961年艾森豪(D. D. Eisenhower)總統(提出國情咨文書面報告)與甘迺迪(J. F. Kennedy)總統(親自到場發表國情咨文)的狀況就是同一年有兩次,這是少數例外狀況。

第三,由於美國採行總統制三權分立,總統與國會都具有直接民意託付的民主正當性,因此美國國會不得對總統所發表的內容進行質詢。美國總統親自到場(在國會大廈建成前,場地在參議院議場,建成後改在眾議院議場,由參眾兩院共同舉行聯席會議)發表國情咨文後即先行離開,國會議員不會對總統進行質詢或提問,也不會對國情咨文進行討論或表決。1966年在詹森(L. Johnson)總統發表國情咨文後,反對黨首次透過電視發表了對國情咨文的回應(televised opposition responses),形成了日後反對黨對總統國情咨文發表電視回應的傳統。到1976年,電視台幾乎在發表國情咨文後會立即為反對黨提供一個時段進行對國情咨文的電視回應。之後隨著有線電視的普及和網路科技變革等的出現,如今國情咨文已發展成美國總統直接向人民發表講話的論壇,而美國國會議員也會透過各種傳播媒介對於總統的國情咨文進行評論。

反觀採行半總統制的法國,在2008年修憲以前雖有總統國情(書面)咨文權(Messages écrits)之憲法規定,但沒有如美國總統制的總統國情咨文演說權(Déclarations devant le Congrès)。依法國憲法第18條20規定:總統得向國會兩院提送咨文,由其選派之代表宣讀以與國會溝通,國會不得對之舉行辯論(第1項)。易言之,修憲前憲法禁止法國總統親赴國會進行演說1,只能對國會提送書面國情咨文,國會議員對書面咨文內容也不會進行辯論。2008 年修憲後,法國總統得在特別為此目的召開之國會兩院聯席大會上發表演說。國會兩院聯席大會得在總統不在場時對其演說內容舉行辯論,但不得進行投票表決(第2項)。簡言之,除了增加法國總統國情咨文演說權外,國會議員還可以在總統離場後對其演說內容舉行辯論,但不能附隨投票表決,同時修憲後的法國憲法也並非強制要求總統必須親自出席,而是「得」發表演說。

其次,一般來說在新當選的法國總統就職或新一屆立法機構開議後,法國總統會向國會(然地點並非在國會所在地的議院,而是在巴黎近郊的凡爾賽宮)發表國情咨文,或在特殊情況下例如1991年法國參與波斯灣戰爭時,總統也曾發表過國情咨文。而國情咨文的內容並沒有強制性規定,有些純屬禮節性致詞,如致新當選國會的致詞,有些則涉及廣泛的政策事項,例如密特朗總統1986年4月的致詞,對立法機構的改革進行了理論探討。簡單來說,對於國情咨文的內容全然由總統自行決定,國會甚至連建議權也沒有。

第三,由於法國採行半總統制,總統直接民選不向同樣民選產生的國會負責,因此基於維護國會的自主地位,慣例上禁止法國總統參與咨文發表後的國會討論。針對此一狀況,由於總統並非討論的一方,很可能對於國情咨文中一些誤解的內容,難以在國會論辯過程中的第一時間進行澄清,因此2018年7月9日馬克宏(Macron)總統在發表任內第二次國情咨文演說時一度宣布,他希望修改憲法第18條允許總統在演講後出席議會辯論,不僅可以留下來聆聽國會議員發言,而且能夠對議員做出回應,但嗣後該修憲案未獲通過。

1法國第三共和成立之初,由於採行議會內閣制,依當時憲法規定,法國總統甚至被禁止進入國會,只能透過部長在國會宣讀咨文以與國會溝通。

相關考題:107年調特四等
搭配教材章節:蘇世岳編《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3年,第9章。
延伸閱讀文獻:傅朝文〈國會改革議題:美、法總統國情咨文制度之研析〉,立法院法制局議題研析,編號2383,2024年2月。

延伸學習
關鍵詞
國情咨文、總統制、半總統制
刊名
政治公行好初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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