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內閣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由世襲君主出任一般並不具有實權。代表性例子諸如英國的國王、日本的天皇即是。然而,在少數議會內閣制國家並未有世襲君主,而由「總統」出任國家元首,此時議會內閣制下的「總統」,全然不同於總統制下身兼國家元首與最高行政首長的「總統」,原則上雖仍為「虛位元首」,但卻並非全然無實權,其產生方式各國也大不相同。新加坡即屬於議會內閣制國家,但自建國以來即設有「總統」一職,其產生方式和職權依不同時期而有差異,大略可分為「委任總統時期」、「民選總統時期」以及「具保留機制民選總統時期」。
新加坡獨立後初始,該國總統一如同其他西敏寺制(Westminister system)元首,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總統由國會任命多具儀式性角色,在1993年之前的四位前總統即是依此委任產生,且按照新加坡慣例,這個國家元首需由四大族群代表輪流擔任,此即「委任總統時期」。該時期,首任總統尤索夫(Yusof bin Ishak,在任1965-1970年)是馬來族;第二任總統薛爾思(Benjamin Henry Sheares,在任1971-1981年)是歐亞裔,該兩任總統都逝於任內;第三任總統是蒂凡那(Devan Nair)是印度族,在任僅四年即辭職,1985年由華族的黃金輝接任十二年。
民選總統的構想由時任總理李光耀基於「純粹防禦性」角色,在1984年國慶群眾大會演說時首先提出。之後1991年新加坡國會通過修憲,將總統由委任制改為民選制,1992年總統選舉法令生效,並賦予總統兩大新職權:能對政府濫用歷屆政府積累的儲備;以及利用裙帶關係任命公共部門要職行使否決權。新加坡自此進入「民選總統時期」,原先委任產生的黃金輝總統,遂於1991年7月起履行民選總統職務,直到1993年第一屆總統直選方由王鼎昌勝出。
但對於何謂「純粹防禦性」角色,時任第五任總統王鼎昌與內閣的詮釋並不相同。在王鼎昌總統任滿十個月時,內閣提出有關總統權限的憲法修正法案時,他聘請律師挑戰政府的決定。這項憲法修正案涉及第廿二條H條文的修訂,關係到總統否決擬議立法條文的權力,條文修訂通過後將規避或削減總統的絕對權力。王鼎昌總統則主張,他可以否決修改第廿二條H條文的建議,彼此間的交鋒,最後由一個三位法官組成的憲法仲裁庭推翻總統否決而定案。
針對這一場民選總統權限的爭議,卸任總理職位的李光耀,在接受媒體專訪時也表達不認同總統權力實質化的立場。李光耀表示:「你不可能同時有兩種不同來源的行政權。行政權始終掌握在總理和內閣手中,而他們必須向國會負責。總統獲得人民授權執行一項特定任務,以制止不良政府作出不良舉動,而不是干預政府的運作。他(指總統)沒有倡議採取任何行動的行政實權,也無權對濫用儲備和錯誤任命之外的任何政府行動加以干涉。」
2016年新加坡國會再度針對總統選舉方式進行修憲。該修正案將總統民選制加入「保留機制」,由此使得新加坡總統產生與職權進入「具保留機制民選總統時期」。依據該憲法修正案,倘某族群連續五個任期(或者卅年內)並無代表當選總統,下一屆選舉就只保留給這個族群參選;同時憲修案也針對私人領域候選人資格訂下更高的門檻,規定候選人必須擔任最高執行權職位至少六年,公司股東權益則從原先的一億新元,大舉提高到五億新元。依此,2017年總統選舉保留給馬來族,原屬人民行動黨的國會議長哈莉瑪(Halimah Yacob)以唯一合格候選人當選新加坡第八任總統迄今。
相關考題:103原民三等
搭配教材章節:蘇世岳編《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2年,第九章。
延伸閱讀文獻:白勝暉《吳作棟傳(1990-2004):新加坡的卓越關鍵》,台北:天下文化,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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