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公行好初錫 歷期我國立法院黨團協商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化,政治學動態
篇名
我國立法院黨團協商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化,政治學動態
作者
蘇世岳
說明
發佈時間:20211028

【主旨】

本文研究結果顯示,第 9 屆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化程度明顯提升,法案均照一定程序進行,高達九成的協商法案完成三讀,以往高比例法案受到擱置的情形不再。再者,黨團協商會議已經形成分流,依據法案爭議程度,大協商由立法院長主持,小協商則由各委員會的召集委員負責。在立法院長角色上,依照協商分級制度,第 9 屆立法院長只主持爭議性法案,角色明顯由協調者轉為主持人,立法院長對協商成敗的關鍵影響力不若以往,黨團協商程序規則已能依照普遍性原則來執行。最重要的是,由於上述制度性變革,造成協商彈性盡失,導致協商失敗的法案只能往院會表決一途,此種轉變明顯有利於多數黨;此外,由於行政機關在黨團協商機制中有實質影響力,卻未有相關制度規範,這很可能是黨團協商後續制度化的隱憂。

【概念導引】

  1. 民主國家立法機關(國會)的議案審議,以偏重於由全體議員所組成的「院會」,或者偏向於由部分議員組成的「委員會」,可區分成兩種主要模式。前者稱為「院會中心主義」可以英國為代表;後者稱為「委員會中心主義」,可以美國為代表。
  2. 我國的立法院基本上採取委員會中心主義模式。但法案審議由部分議員掌控,也容易遭致未能反映少數意見的批評,因此我國另採行「政黨協商」制度。
  3. 在歷年的國家考試中,97年的地特三等最早出現政黨協商的考題,但之後即「銷聲匿跡」,直到107年調查國安三等才隱約又出了一題「擦邊題」。
  4. 有部分學員錯誤將「政黨協商制度」與「院會中心主義」、「委員會中心主義」並列,這是理解上的失當。事實上,我國的政黨協商應該視為「委員會中心主義」的一種補充,而非取代委員會的審議功能。

【關鍵重點】

  1. 黨團協商最常見的批評是剝奪委員會專業審查,協商可以決定法案最終的內容,長期下來導致「委員會無用論」,例如在黨團協商甫法制化時期,第 4 屆立法院竟有 92.1% 的法案經過協商程序,且協商結果往往大幅修改委員會的審查決議。此外,在毫無監督情況下,協商很可能淪為利益交換場所,立委藉此偷渡私相授受的肉桶法案;同時,過低的黨團人數組成門檻,或將使得少數政黨可以發揮超乎席次的影響力,有違多數決民主原則。
  2. 本研究從六個層面衡量黨團協商的制度化,分別為:黨團協商的使用頻率、協商的組成與分級制度的建立、協商對法案進度影響、協商對法案內容影響、表決法案的版本、關鍵行動者的影響力。分析變數的選用主要在於測量黨團協商的制度表現:黨團協商是否被頻繁的使用?協商組織的自主性和有無不同協商模式的出現?黨團協商是否影響法案進度?協商是何種程度影響法案內容?協商無共識法案最終是哪一政黨的意志?院長在黨團協商中的角色是什麼?
  3. 整體來說,第 9 屆黨團協商再制度化後的實際運作幾乎 只見多數優勢,少數黨與小黨的立場僅能透過表決反對。在修改委員會版本法案的動機上,法案若涉及臺灣傳統意識型態議題,協商沒有建立共識的可能,藍綠陣營對於修改法案的看法是完全相斥的,在修法與不修法兩個極端上對抗。而在影響社會層面較廣或是改變政治競爭等重大法案中,各黨團都會採取特定立場,儘管分歧存在但仍有機會取得法案的大部分共識。

【參考資料】

  1.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1年,第七章「立法機關」。
  2. 丁鼎〈我國立法院黨團協商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化〉,《政治科學論叢》,第 88 期,民國 110 年 6 月,頁 1-50。
延伸學習
關鍵詞
黨團協商、委員會、院會
刊名
政治公行好初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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