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disadvantaged groups)是指在社會資源分配與競爭上處於不利的、邊緣地位之少數一群人,就此定義而言時常指稱特定的群體,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住民、外籍移工、低收入戶等,此屬於傳統定義的弱勢群體,惟隨著社會科技發展與經濟型態的改變,弱勢群體的定義發生變化,產生所謂的「新弱勢群體」。傳統的弱勢群體通常是學歷低、收入低、身體健康差、高齡、謀生能力差等群體,我國社會救濟與福利制度對其保障相當完善;而新弱勢群體則通常學歷高、年輕、體力好,但因為機遇或環境等因素陷入弱勢,例如北漂、南漂或西漂的群體或因失業、低薪陷入生活困境者,政府時常因資源不足而排除他們於社會救濟或福利體系之外,但他們亦須政府的關懷。在美國的公共政策中,所謂的弱勢群體通常指稱少數族裔群體(minority group),例如拉美裔、墨裔、亞裔、非裔、印地安人等,他們是國家總體人口結構下,永遠無法成為多數的群體,他們的語言、信仰或價值觀與社會主流價值觀有著明顯的差異,美國政府制定弱勢族群優惠政策(affirmative action policy)針對前述少數族裔群體,亦制定有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以保障其利益(丘昌泰,2022)。
討論正義的觀點通常會以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的「正義論」(theory of justice)為代表,他希冀以正義的原則取代功利主義的理論。Rawls(1971;轉引自Kymlicka,2001/2015:70)的正義觀有個核心的思想:所有的社會基本益品(social primary goods),如自由與機會、收入與財富、自尊的基礎,都必須平等的分配,除非對某一種或所有的社會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將有利於最少受惠者。基於此概念,Rawls透過對社會基本益品的平均分配說明正義理念,要實現平等並非消除一切的不平等,而是消除那些使某些人受損的不平等,如果某些形式的不平等可使所有人受益,這樣的不平等可以被接受(Kymlicka,2001/2015)。Rawls(1971;轉引自丘昌泰,2022:43-44)對正義觀分為提出兩個原則:
- 第一原則:
所有人都應享有平等權利(equality right)。 - 第二原則: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如下安排:(1).兩種不平等都要增進最不利者的利益;(2).不平等所相關的職務和地位,應基於機會的公平和平等向所有人開放。
第二原則的(1)指出市場經濟的問題,主要在於其只講求「效率」,只要達到效率就被視為是好的,但這樣的分配方式忽略人天生的不公平條件。因此,只有效率原則是不夠的,尚須追求「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Kymlicka,2001/2015),該原則說明社會資源的分配必須使最不利者受益最大,以符合正義。第二原則的(2)則是說明,每個職務都要讓人可以公平地去爭取,不因其出生而影響爭取的機會,意即消除社會偶然性所帶來的影響(陳嘉銘,2016)。
Rawls另提出社會契約的論證,他認為此論證比前述論證重要。他所提出的社會契約是一種假設性契約(hypothetical contract),意即在抽離實際狀況的假設性公平與公正狀態下,人民間的相互同意契約才有可能是真正的公平;此外,他的社會契約論不談如何從自然狀態過渡到國家,而是已經處在一個社會中的人群,若要持續共同經營社群,要如何達到公平的基本合作條款(陳嘉銘,2016)?在起始社會地位(starting social position),因為財產、家庭或天賦而產生的不平等依舊存在。某些人在契約談判過程仍因為本身優勢而能取得更好的結果,反之某些較為劣勢者只能屈服妥協,因此為了達到真正的平等,Rawls的社會契約論提出「原初狀態」模型,人們處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後(Kymlicka,2001/2015:80-81)。在無知之幕的掩蓋下,人們會傾向達到公平的互相分配原則,因為人們不知道自己將會是強者或弱者。人們不肯定自己就是強者,不肯定自己會否獲得較大份額的分配,所以出於自保的心態,人們傾向寧願追求公平分配。
哈佛大學教授桑德爾Michael Sandel(2008/2011)的《正義:一場思辨之旅》(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一書批判功利主義、自由主義與Rawls的平等自由主義之正義論。Sandel是當代知名的「社群主義者」,他批判以自由主義為基礎的民主政治,錯誤的散播功績主義(meritocracy)的偏頗價值觀(丘昌泰,2022),也就是把努力與收穫畫上等號,成果欲豐碩代表該人愈努力,反之,未有成果者是因為自己不努力,此種看法無疑忽略每個人天生不平等的條件,並對於弱勢族群毫無關懷。Sandel(2008/2011)認為功利主義與自由主義(及平等的自由主義)皆無法通往正義,功利主義把正義和權利轉換成數學計算問題,自由主義的正義則是挑出基本應受尊重的權利,其餘偏好則全盤接受。僅靠效用極大化或保障選擇自由仍不足以邁向正義的社會,Sandel提出以社群主義為基礎的正義觀,他認為政府應在公民心中養成關切社群和奉獻共善的精神,這些公民進到公共領域後共同關懷公共議題,而對於良善的討論,必須以公民相互尊重的道德對話進行,而非以尊重之名行逃避之實。
- 參考資料:
- Kymlicka, Will(2015)。當代政治哲學導論(劉莘譯;二版)。聯經。(原著出版於2001)
- Sandel, Michael(2011)。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樂為良譯)。雅言。(原著出版於2008)
- 丘昌泰(2022)。公共政策:基礎篇(第六版)。巨流。
- 方彥鈞(2026)。公共政策。高點。
- 陳嘉銘(2016)。西洋政治哲學概論-單元16:羅爾斯的「正義即公平」理念。臺大開放式課程。
- 相關試題:
- 109地方特考三等公共政策第四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