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風潮自2018年後於今年再次興起,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之規定,民意代表之罷免適用該法,適用的對象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惟區域立法委員採用的選舉制度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single member district system,SMD),而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是類的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制度採用的是單記非讓渡投票(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但兩種選舉制度選區的民意代表卻是用同一套的罷免門檻,依據選罷法第90條第1項:「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與銅條第2項:「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機此,針對民意代表罷免通過的標準至少為該選區原選舉人數總數之1/4,且有效同意票需多於不同意票。上述罷免門檻適用於區域立法委員的問題多集中於「罷免票數少於當選票數」問題,惟該情況並非每位區域立法委員皆如此,且經過時間推移與社會環境變化,難以論證「票數多等於正當性多」,故,吾人淺見認為罷免標準適用於區域立法委員並無顯見的瑕疵,且非本文所欲討論重點。本文所欲討論者係罷免門檻適用於SNTV制度選出的地方民意代表。
本月於南投縣第4選區進行對該選區議員陳玉玲的罷免投票,該案投票人總數為5萬7,207人,投票人數為1萬8,171人,投票率為31.76%,有效票為1萬8,027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1萬2,160票,佔67.45%;不同意罷免票數5,867票,佔32.55%,無效票為144票。通過的門檻為1萬4,302票,最終結果該罷免案遭否決。此時,該罷免案的同意者就會說「罷免門檻太高」。在區域立法委員的部分,罷免門檻被詬病太低,在地方民意代表的部分則被批判門檻太高,罷免門檻究竟是太高或太低?
此問題的源頭仍須回到「罷免門檻是用不同選制選出的民意代表」之問題,猶如前述,吾人認為罷免門檻適用於區域立法委員尚難認為有問題,若某區域立委罷免案出現罷免門檻高於當選門檻的問題,通常肇因於選區選舉人較少且投票率低,又選區選舉人屬於不可抗力之條件,若要改善前述問題,則制度應試圖刺激選區選民的投票率,與罷免門檻無涉。而吾人認為真正的問題在於「現行罷免門檻是用SNTV選出之地方民意代表」。以南投縣陳玉玲議員為例,2022年的南投縣議會選舉,陳玉玲的當選票數為5,028票,獲得該選區12.84%的選票,該選區的選舉人總數為5萬8,852人,投票數為4萬49票,投票率為68.05%,參選者有7人,當選名額為5人,該選區議員當選的最高票數也僅7,765票。換言之,罷免門檻適用於該選區任一位當選議員,都會使得門檻遠高於當選門檻。
地方民意代表所採取的選舉制度為SNTV,其特徵為複數選區,而每位選民只能投一票且票不能轉移給其他候選人。複數選區的選舉制度本質上而言講求的是比例代表性,也就是選票能轉換為席次的比例,SNTV的比例代表性遠高於SMD,若選區越大,比例代表性愈大,小黨生存空間愈大。Giovanni Sartori(1976;轉引自周育仁,2016:357)甚至認為SNTV也是一種比例代表制;Lijphart(1994/2003)則認為是一種半比例代表制(semi proportional system)。在SNTV強調的比例代表性以及不可轉移選票的效果之下,選區內的當選者選票通常不可能取得如SMD當選的選票票數,深究SNTV制度設計在於保障社會上的多數群體,即便是少數,都可藉由投票選出其代表者,因此,將現行罷免門檻適用於SNTV選出的民意代表,兩者精神恐有所衝突。地方民意代表的當選並非往往得到選區多數民意的支持,而是靠著一小比例的選票即可當選,但他卻可能被同選區中原本就不支持他的另一群選民所罷免(王業立,2021)。回到制度的源頭,肇因於罷免門檻同時適用於不同選舉制度選出的民選公職人員所致。
當我們看到某些粉絲專頁或政治人物在批評罷免門檻過高或過低時,首先必須判別是針對哪一種選制選出的民選公職人員,若是區域立委,吾人認為問題不大;若是地方民意代表,罷免通過門檻恐有所與SNVT制度精神衝突,此時並非單純罷免門檻高低問題,而應先思考罷免制度與SNTV選制精神兩者之間的權衡,再設計適用於SNTV的罷免通過門檻。
- 參考資料:
- Lijphart, Arend(2003)。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張慧芝譯)。桂冠。(原著出版於1994)
- 王業立(2021)。比較選舉制度(八版)。五南。
- 方彥鈞(2024)。政治學(概要)。高點。
- 周育仁(2016)。政治學新論(四版)。翰蘆。
- 相關試題:
- 109高考三級政治學第二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