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此項於2007年5月2日修正通過公布實施,係臺灣自治史上一大創舉。當時的臺北縣於修正案公布後,旋即著手進行升格改制為準直轄市的措施。紀俊臣(2008:4)認為準直轄市為縣正式改制升格為直轄市前的過渡性制度設計。
由於準直轄市係地方制度法所詮釋的新機制,從名詞上約莫得知直所謂的準直轄市係「類」直轄市,但又非直轄市。因此,準直轄市的法律意涵究竟為何?紀俊臣(2008:17-18)認為準直轄市的法律意義有三項:第一,具有縣的形式,但縣的體質已經改變,此係指其政府與議會之組織結構以直轄市的組織結構運作,因而脫離縣的體質;第二,具有部分直轄市的實質,但不具直轄市的形式,即準直轄市與鄉(鎮、市)仍為自治監督關係,而非上級與派出機關之關係,因而不具指揮監督權;第三,具有直轄市的服務功能,更具縣的自治地位,準直轄市的行政與立法機關已具直轄市的角色與功能,但其仍具備縣的名稱,且鄉(鎮、市)仍為地方自治團體。
臺北縣於2007年時成為準直轄市,下一步即將改制升格為直轄市。然,2008年9月底,內政部鑑於行政區劃法牽涉範圍太廣,且涉及立委選區調整的疑慮,影響政治勢力消長,爭議無不斷,該法恐無法於立法院通過,爰於地方制度法中增訂第7條第2項、第7條之1與第7條之2,作為改制升格為直轄市的法源。
- 由上而下係指「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由下而上則是指可由地方政府發動改制程序:
(1)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該法規定,可歸納改制的程序係先考量由誰發動,可由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若為內政部發動則須擬定改制計畫書,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後再報行政院核定;若由縣(市)或直轄市發動,則得擬定改制計畫書,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地方政府發動的改制計畫,係先送內政部進行初審,內政部組成審查委員會,就改制計畫書內容進行審查並附上審查意見後,送行政院做最終的決定。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第4項:「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同條第5項:「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至於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規定於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2:「前條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改制後之名稱。二、歷史沿革。三、改制前、後行政區域範圍、人口及面積。四、縣原轄鄉(鎮、市)及村改制為區、里,其改制前、後之名稱及其人口、面積。五、標註改制前、後行政界線之地形圖及界線會勘情形。六、改制後對於地方政治、財政、經濟、文化、都會發展、交通之影響分析。七、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及直轄市政府所在地。八、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改制後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規劃。九、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改制後預算編製及執行等事項之規劃原則。十、其他有關改制之事項。」
- 參考資料:
- 紀俊臣(2008)。準直轄市與地方自治-以臺北縣為例。中國地方自治,61(11),4-26。
- 劉文仕(2022)。地方制度法釋疑(增訂第五版)。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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