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何謂跨區域治理?請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討論區域合作組織如何設立及跨區域事務如何辦理?請舉例說明。
(100年高考三級)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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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合作的考點粗略可以分為兩種:理論與法制,本題即屬後者。跨域合作的法條於地方制度法中並不多,考試出現的考點非常固定,因此必須熟記這些法條,選擇題也很常考。此外,針對各種合作類型請準備一些實務案例,以補強跨域合作法制敘述。
- 難度
- ★★☆☆☆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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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敘述跨域合作的必要性與地方制度法之規範條號
- 主體:地方制度法第21條至第24條之3之規定分類的合作方式
- 結語:可進對跨域合作法制不足部分說明/無須寫
- 參考詳解
- 於治理的風潮下,地方政府所遭遇的公共問題已非其能獨立處理,許多公共問題或公共服務的提供涉及跨區域的性質,因此需要地方政府之間進行跨域合作。地方制度法第21條至第24條3提供跨域合作的法制規範。茲就法制規範合作方式,分析如次:
- (一)上級政府介入行使
- 地方制度法第21條:「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例如臺北捷運系統,交通部一開始即以大臺北都會區交通改善便捷規劃路線,臺北市政府負責主要財務,臺北縣則負擔部分資金,並指定臺北市政府負責興建。
- (二)地方自治團體的對等合作
- 地方制度法地24條之1第1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 地方自治團體得以共同執行特定行政任務,締結「行政協議」,例如「直轄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北北基桃天災停班停課協議」;或另以締結「行政契約」,如2006年,臺北縣與臺北市已簽訂行政契約的方式,將臺北市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的主辦機關,經由臺北縣政府移轉給臺北市政府;最後一種是「區域合作組織」,例如臺北市與新北市主要界河(新店溪與淡水河)的整治營運成立的「河川整治協調委員會」。
- (三)合辦事業
- 地方制度法第24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同條第2項:「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 可以成立「目的性聯盟」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甚至是「行政法人」,以共同經營事業。
- (字數: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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